在政府采購領域,業(yè)內人士對現(xiàn)行綜合評分法報價因素評審標準的爭議不斷,對“評標基準價”的爭議尤為激烈。筆者認為應以最低有效評審價作為評標(磋商)基準價,理由如下:
一、以最低有效評審價作為評標(磋商)基準價與法規(guī)相符且更切合工作實際。
現(xiàn)行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于評分的最低報價,包括公開招標方式中的“最低投標報價”和競爭性磋商方式中的“最低最后報價”,而“投標報價”和“最后報價”是指“供應商通過考慮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利潤、市場競爭力等因素而公開報出的價格”。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普遍存在因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而給予供應商價格折扣優(yōu)惠或價格加成懲戒,并用優(yōu)惠或懲戒后的最低有效價作為基準價,其本質是以“最低有效評審價”作為評標(磋商)基準價。因此,以最低有效評審價作為評標(磋商)基準價不僅切合工作實際,也與“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標報價(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評標(磋商)基準價?!钡囊?guī)定相符。
二、將供應商以畸低報價參與投標(磋商)定性為惡意低價競標有“疑罪從有”之嫌。
供應商以畸低價參與競標是否屬于“主觀惡意”無從判斷,將其定性為惡意低價競標是評價者的主觀臆測,不僅于法無據(jù),且有“疑罪從有”之嫌。如果供應商確實存在低于成本價競標甚至以畸低價搶標,只能通過規(guī)范的程序依法處理。
三、低價中標(成交)能夠實現(xiàn)采購結果物有所值。
政府采購項目進入評分環(huán)節(jié)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至少有三家(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是二家)供應商完全滿足招標(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實質性要求是體現(xiàn)項目需求的重要條款,在文件編制環(huán)節(jié)(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在最后報價前)就已經確定了。既然供應商滿足了項目需求,即使以畸低價中標(成交),也能通過從嚴驗收實現(xiàn)采購結果物有所值。
四、以最低有效評審價作為評標(磋商)基準價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政府采購法》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提高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是立法目的之一,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均應為之努力。為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60%,服務項目為10%-30%。財政部2016年4月修訂發(fā)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提高了其權值下限?!墩少彿▽嵤l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因此,當技術、服務等標準不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價格就成為項目競爭的最主要因素,評審價最低的供應商中標概率也較大,從而提高了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作者:楊勇)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