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海燕 李斐
案情概述
原告:M公司
被告:S財政廳 L人民政府
M公司就某旅游職業(yè)學院乘務訓練設備采購項目采購結果不合法,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不服招標公司作出的《質疑回復函》,向S財政廳提起投訴,投訴事項包括:第一,A公司注冊資金少于本項目標的金額,不是本項目的合格供應商。第二,B公司多次在多地政府采購中串通投標。
S財政廳經審理后認為,第一,本項目屬設備采購項目,沒有證據顯示相關設備屬限制經營或需前置性經營許可的行業(yè),評標委員會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和A公司投標文件認定其符合本項目合格供應商的要求,并無不當。投訴人M公司認為A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技術能力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M公司根據本項目或授權書推斷相關供應商之間存在串通投標、轉包、分包關系等,均缺乏依據。第二,M公司提供的以B公司為核心的家庭公司結構圖,以及有關B公司串通投標的文字說明材料等,只是M公司對B公司涉及有關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認識,尚不足以證明A公司與B公司在本項目采購過程中進行了串通投標,亦不能證明B公司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記錄。第三,M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S財政廳在調查過程中也未發(fā)現(xiàn)串通投標的有效證據。故M公司的投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駁回投訴。
M公司不服S財政廳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向L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L人民政府經審理維持S財政廳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M公司不服,向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航泴徖砗笳J為:M公司質疑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A公司不是本項目的合格供應商,法院認為既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等有關合格供應商的基本規(guī)定,又要審查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不能僅以A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明的經營范圍沒有包括與采購項目相一致的內容而將A公司排除在外。事實上,A公司也提供了“專業(yè)廠家的授權”以證明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因此,S財政廳、L人民政府認定A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并無不當。二是認為B公司多次在多地政府采購中串通投標,法院認為M公司未能提交B公司因串通投標遭受相關職能部門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依據,未能證明B公司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S財政廳調查后也未發(fā)現(xiàn)B公司有串通投標的有效證據,因而不能認定B公司多次在多地政府采購中串通投標,不能認定其違反有關合格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規(guī)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M公司的訴訟請求。
M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當?shù)馗呒壢嗣穹ㄔ禾崞鹕显V,當?shù)馗呒壢嗣穹ㄔ阂婪覆⑦M行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引出
1.A公司是否為本項目的合格供應商?
2.認定B公司多次在多地政府采購中串通投標的證據是否充分?
案例探析
第一,A公司是否為本項目的合格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還規(guī)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即,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作為合格供應商,其既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等有關供應商的基本規(guī)定,又要審查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不能僅以A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明的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沒有包括與采購項目相一致的內容,而排除A公司參與該項目的政府采購競爭。事實上,A公司也提供了“專業(yè)廠家的授權”以證明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因此,S財政廳認定A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并無不當。
第二,認定B公司多次在多地政府采購中串通投標的證據是否充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墩少徺|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94號令第二十四條還規(guī)定,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本案中,M公司未能提交B公司因串通投標遭受相關職能部門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依據,未能證明B公司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S財政廳調查后也未發(fā)現(xiàn)B公司有串通投標的有效證據。并且,在S財政廳要求M公司限期提供相關證據,并告知其不能提供或拒絕提供的法律后果,M公司仍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因而不能認定B公司多次在多地政府采購中串通投標,不能認定其違反有關合格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規(guī)定。
案件啟示
要全面把握供應商是否具有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合格供應商既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等有關合格供應商的基本規(guī)定,又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另外,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采購人還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也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作者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編后
上述案件多次提到一條重要的法律規(guī)定,即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具備的六大基本條件。其中關于“供應商應具備良好的商業(yè)信譽”的規(guī)定不禁讓眾多讀者想起了《中國政府采購報》此前刊登的《幫商譽找個“度量衡”》《為“政采商譽”判定提供案例參考》這兩篇文章。
上述兩篇文章講述的是浙江省首個關于政府采購商譽判定的案件,即浙江省某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因不具備良好的商譽而被質疑投訴,理由是,此公司2014年至2017年涉及約計20起民事案件,案件系與個人、企業(yè)和銀行有關的民事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該公司信用報告顯示,該公司有不良負債余額上千萬元。這起案件的判定為我國判定供應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譽提供了參考。但該案件報道之時,業(yè)界對法院的判定結果仍有爭議聲。有聲音表示,對于商譽的優(yōu)良與否,很難找到客觀的評判標準,有些信用評價可以作為判斷的標準,但那些和和企業(yè)經營規(guī)模、范圍等掛鉤的信用評價如果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則可能構成對供應商的歧視待遇。
回到本期案例,進一步思考,其實關于“合格供應商”的判定也很難找到特別客觀的標準,但正如作者所得出的結論一樣,要全面把握供應商是否具有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合格供應商既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等的基本規(guī)定,也要滿足采購人的技術商務需求。具體到實踐中,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對供應商提出相應要求,并據此要求供應商提供有關材料進行自證,從而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但要注意一點,不能以此對供應商形成差別或歧視性待遇。(楊文君)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