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在任何一個領域都不是什么新鮮詞兒,政府采購也不例外。雖然從某種角度來講,違約的本質上是當事人評估違約價值(如政治因素、經濟因素)大于違約成本(如違約金)之后實施的行為,但想必沒有當事人愿意成為下一個“東風日產”。那么,怎樣才能減少被“坑”的可能性?筆者認為還需回到采購合同上來,因為最直接決定當事人違約成本的就是采購合同,合理設置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可以讓潛在違約方不敢“任性”違約。
違約條款設定重點注意“5W”
某種程度上,政府采購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直接決定著采購活動的成敗,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采購人應著重對違約條款進行把關,使需求與罰則相對應,做到“有違必罰、罰則得當”。筆者認為,違約條款的設置可以借鑒新聞報道中的“5W原則”。
What-需求因素
要確保核心需求不被侵犯,就應將這些內容體現在違約條款中,如,貨物采購中的設備指標參數,服務采購中的服務范圍和服務要求等,都應納入到違約條款中。此類違約意味著采購的核心需求出現重大變化,貨物質量和服務質量出現隱患,采購人宜為此設置最嚴格的懲處措施,確保核心利益不受損害。
When-時間因素
采購合同中時間要素眾多,如到貨時間、工期要求、付款時間、驗收時間等,這些都是對合同雙方在時間層面的約束。這方面的違約條款要表述明確、界定清晰,難點在于時間節(jié)點的界定和罰則的邏輯性,要理清違約金懲罰和合同取消的臨界點。比如針對供應商延遲到貨情形的違約條款,應明確在合同相關條款要求的基礎上,供應商交貨每延遲N1個工作日,需交付違約金X元;如超過N2個工作日仍未交付,采購人有權取消合同并追究違約方相關責任。
Where-地點因素
合同中的地點要素易被忽略,往往正因其表述不清而引起爭議和違約。如貨物采購中的設備安裝調試地點,服務采購中的培訓地點、備件存放地點等,都應做到簡潔清晰,以防“偷梁換柱”式違約。
Who-人員因素
人力資源是決定服務類和集成類項目履約效果的關鍵,采購人往往希望供應商派出的人員能高效而穩(wěn)定地完成工作。然而實踐中,供應商時常因人員流動等原因希望在合同期內調整人員。為了預防此類現象引起不良后果,采購人宜在合同設定時兼具原則性規(guī)定和特例處理條款,原則上不經采購人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可更換實施人員,違約條款中對此類違約應進行約束和分類處理。
Why-不可抗因素
違約發(fā)生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類需要單獨說明——不可抗因素。對于不可抗因素,需要在合同里明確三個方面:第一,界定什么是不可抗因素;第二,不可抗因素發(fā)生時,雙方應該如何處理;第三,不可抗因素發(fā)生后,雙方合同如何繼續(xù)履行。
面對違約,采購人有哪些“工具”
從采購人角度來看,筆者認為至少應利用好違約金、付款、合同終止權和法律四個“工具”。
違約金
違約金是對合同簽訂方的共同約束,違約金的設置上應注意兩點:第一,可操作性,采購人應完善違約金處理的內部流程,避免違約金處罰條款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第二,違約金與違約內容相匹配,采購人需理清供應商違約類型及其違約成本,對應設置違約金。
付款
為了避免核心利益受損,違約條款中宜將較嚴重違約情形與付款環(huán)節(jié)綁定,如出現相關違約,應立即暫停后續(xù)付款,避免“一邊受損一邊交錢”的尷尬情形。
合同終止權
合同雙方都有各自利益訴求,好合同可以實現共贏,壞合同則損人利已,如果違約事件處理不好,甚至可能造成損人不利已的后果。因此,對于采購人來說,合同違約條款設定最重要的是守住“底線”,設置“紅線”,其中底線指無法接受的重大違約,紅線指取消合同并追究違約方相關責任,避免因違約處理懸而未決影響項目進展。
法律
在合同違約處理過程中難免不出現爭議,就算像恒大一樣“知錯認罰不差錢”的主,也免不了一場官司,尤不必說多數違約方不會主動承認自己的違約行為。因此,采購人應在爭議處理過程中樹立依法理念,用好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歸根結底,商業(yè)合同講究誠信,政府采購行業(yè)亦是如此。當前我們著力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這其中離不開參與各方的誠信積累和契約精神。如果沒有誠信精神,違約條款設計得再縝密也會出現問題,甚至是“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因此,誠信精神是我們討論違約條款的前提,也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石。(臧鵬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