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近日,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采購項目”進入合同簽訂階段,由于采購人發(fā)現(xiàn)中標供應商所投的某一相機單價遠遠超過自己單位的分項預算金額,導致使用單位無法全額支付該筆貨款,于是拒絕簽訂合同。
隨后,中標供應商以“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為由,向該市財政局提起投訴。該市財政局調查核實后認為:本次采購成交結果有效,采購人應按相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相機使用單位無法全額支付貨款屬實,建議采購人與供應商協(xié)商解決。后經(jīng)協(xié)商,中標供應商決定按相機分項預算金額收取所供相機貨款。
案例分析:
實踐中,許多采購文件都只公示項目總預算而不公示分項預算,所以供應商在不知道分項預算的前提下,容易發(fā)生分項投標報價超過預算的情況,這樣就可能產(chǎn)生以下兩類問題:
第一,采購到的貨物價格偏高,使用單位無法全額支付貨款。
第二,供應商有可能抬高維護服務費。因為某些系統(tǒng)建設項目既要采購硬件設備,又要采購軟件,大多數(shù)系統(tǒng)建成后,供應商都只為采購人提供一年左右的免費維護,免費維護期滿后,供應商會按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維護費。只要投標文件不被判定為無效文件,供應商就會大幅度提高軟件的投標報價,以便在免費維護期滿后收取更多年度維護服務費。
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嚴把項目預算關。在項目送到執(zhí)行機構前,預算單位或財政評審機構應當通過市場調查嚴把預算關,讓采購項目的預算科學合理,從而保證采購價格合理。二是公示項目分項預算。采購執(zhí)行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公示項目分項預算,這樣,如果出現(xiàn)貨物分項投標報價超過預算的情況,即可判定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無效。 (楊勇)
來源:四川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