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采購還會流標?業(yè)界同仁一定很驚詫。這是筆者最近經辦的一個項目在采購中遇到的問題。
事件回放
某市一特殊類型的服務項目,采購人在前期已按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指定的媒體進行了單一來源采購的公示,并且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異議。
于是采購人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按相關規(guī)定,組織專家按《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中關于單一來源協(xié)商只需邀請“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的規(guī)定,邀請專家進行單一來源協(xié)商(該采購代理機構在實踐中一般還是邀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在協(xié)商過程中,有一位專家認為供應商提供的響應文件過于簡單,堅持要求該項目“流標”。而采購代理機構項目經辦人認為:該項目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的響應文件格式及必須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也符合要求,只是服務內容和方案描述比較簡單,如果專家認為響應文件比較簡單,可以讓該供應商按專家意見提供補充材料后再協(xié)商,而不是直接作“流標”處理。爭議由此開始。而且,該案例在采購代理機構操作部門進行討論后,在內部引發(fā)爭議。
事件分析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要求,需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本項目符合條款(一)的情形。
筆者認為:該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并且已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將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的規(guī)定,且公示期間無異議。所以,單一來源已經成立,代理機構只需按財政部74號令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項目質量”即可。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只是要求專家就“成交價格和服務質量”與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即可,不存在所謂的“流標”情形。
關于單一來源采購失?。ú皇恰傲鳂恕保┑那樾沃挥袔追N,這在財政部74號令第四十三條中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guī)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p>
而就該采購項目來看,無上述任何一種符合單一來源采購失敗的情形,僅僅是因為響應文件比較簡單就“流標”,顯然不妥當。
這個案例,在采購機構內部討論時,也有人提出極端情況該怎么處理的問題,例如如果某協(xié)商專家對供應商提供的響應文件一直不滿,該怎么辦?筆者認為,如若真的遇到這樣的極端情況,只能上報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
在本項目中,該專家的行為實際上違背了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評審專家不能倚仗自己握有項目評審結果的“生殺大權”而隨心所欲,應靜下心認真研讀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仔細聽取項目經辦人的解釋,客觀、公正履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職責。(作者:秦志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