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事件
某采購中心的某個采購招標項目的第X合同包,本包參考品牌為SK、3K、HW,此次采購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2007年5月10日,共有5個投標人對本包進行了投標,甲投標人投標價為58130元,核心交換機為HW品牌;乙投標人投標價為55000元,核心交換機為DL品牌;另外3家的報價遠離高于這2家,品牌分別為ZX、RJ和H3K。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隨機抽取形成的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以“乙投標人所投的核心交換機品牌低于參考品牌”為理由,推薦次低投標價的甲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2007年5月11日,采購中心對中標候選人推薦情況進行了公示。
2007年5月15日,收到乙投標人對本合同包不被推薦的“品牌”問題進行了質疑,認為SK等只是“參考”品牌。
2007年5月17日,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答疑。其中的4位專家認為質疑成立,1位專家以DL品牌不在參考品牌之列為理由,認為不應推薦,與原評審理由一致。
2007年5月21日,采購中心對經質疑后復審推薦的結果進行了公示。
現狀分析
類似的情況在全國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中都可能存在或曾經出現過,一般來說,各方的看法主要有以下4種:
一是,采購代理機構接到質疑后,無權自行組織評委重新評標。接到質疑后,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答復,只有在報主管部門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才可以組織本次評標或重新組織專家對質疑內容進行論證;二是,采購代理機構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也沒有必須經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審批。從提高采購時效、采購效率和民事責任對應等考慮出發(fā),應根據實際情況判定選擇“為”與“不為”;三是,重新組織評委進行評標沒有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也不能輕易批準重新組織評委評標;四是,法律只給供應商質疑的權利,但并未對質疑成立或不成立進行明確處理的規(guī)定。
法律明確賦予了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對采購文件、過程和結果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限提起質疑投訴的權利;明確規(guī)定被質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對質疑做出答復;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投標供應商必須先經過質疑才有權進行投訴。還有,對在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情況下,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等問題,《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19令已經進行了規(guī)定,但對供應商質疑進行答復應以采購人為主、以采購代理機構為主還是評標委員會為主,又遵循怎樣的程序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并沒有詳細規(guī)定。
問題探討
采購代理機構無須答復 明確采購代理機構職責是澄清以上“辯論”的前提,即按照法律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只負責評標組織工作,評審結果是評標委員會做出的。投標供應商對評標結果進行質疑,雖然名義上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而實際是向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進行答復。按照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也只能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論證和答復供應商的質疑。這也是實際工作中許多采購代理機構不約而同地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論證和答復的原因。法律沒有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質疑后不能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答復,也沒有規(guī)定組織評標委員會答復供應商質疑必須先報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組織新專家不合適 組織非本次評標的專家對供應商質疑的內容進行論證也沒有法律依據,財政部門不應批準。因為,如果財政部門批準組織非本次評標的專家對質疑內容進行論證得到不一樣的結果后,其他投標供應商又對此次專家論證的結論進行質疑,是否還要組織第三組專家進行論證?如此,將陷入無限循環(huán)中去,且現行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章也沒有規(guī)定。
因此,對投標供應商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也只能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論證和答復,這種情況下,不應簡單地認定為重新評標,可以認為是在有質疑情況下未完成的評標過程的繼續(xù),屬于必要的法定程序,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對此做出規(guī)定。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論證質疑的結果只有兩個,即認定質疑成立或不成立。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質疑不成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論證結論進行答復;如果評標委員會認定質疑成立,也必須如實答復質疑供應商,且對評標結果進行修正。18號令規(guī)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投標供應商有權在中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這就從法律上暗示了公告的中標結果還不是最后確定的中標結果的可能性,公告的中標結果并非不可更改的。
李振邦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