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央預算單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正式出臺,各中央單位紛紛開始著手編制新一年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與中央單位實行“計劃年報制”不同,各地方采用著“計劃月報制”或者按季度上報、按月實施的辦法。無論采取哪一種方法,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都是各級采購人在一年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如何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專題報道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財政資金|專題報道|王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622期
應該如何編制才能符合要求,切實指導工作,充分發(fā)揮實施計劃的作用?專家建議,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要按照一定的原則從內容和程序兩方面著手。
原則篇:
四項原則回應“四個確保”
4月10日,全國國稅系統(tǒng)召開2007年政府采購工作會議,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主任王淑美針對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工作,給各省級國稅局提出了“四個確?!钡囊螅捍_保計劃編制準確性;確保計劃編制的完整性和及時性;確保計劃編制的前瞻性;確保計劃執(zhí)行的嚴肅性。
這“四個確?!保粌H僅是國稅系統(tǒng)對政府采購工作提出的要求,它同時也代表了各地對于采購實施計劃編制的一種共性認識。完全做到“四個確?!钡拇_不容易,但是它是引領計劃編制的方向。政府采購業(yè)內專家為計劃編制提出了四項原則,以幫助采購人完成“四個確?!薄?
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原則 采購實施計劃應當根據人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應與政府采購預算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相對應,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孟虎提示,這里所說的政府采購預算,包括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追加預算中用于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
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體現國家政策功能等等政府采購領域的基本原則在編制實施計劃時理應有所體現,而政府采購專家韓孟玉也指出,《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這些法律規(guī)定,在采購實施計劃中也都應該充分體現。
體現規(guī)模效益原則 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除了要合法外,更要體現出政府采購的優(yōu)勢。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副處長王紅旗就認為,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最好不要超過兩次以上。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同一品目的,每季度內也最好不要超過兩次(含兩次)。
按采購品目分類編制原則 政府采購計劃應嚴格按采購品目的分類和順序編制,同類的采購項目應歸并在一起。重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處長杜香序指出,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計劃,也應該分別編制。
程序篇:
程序合理才能高效
《政府采購法》第六條指出:“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但是,通常情況下,從預算編制到人大審議通過,再到預算執(zhí)行及采購行為的組織實施,要有半年左右甚至更長的時間。
杜香序認為,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能夠反映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支出內容,是政府采購執(zhí)行的重要依據,它對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計劃性、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購工作效率、發(fā)揮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采用合理程序編制實施計劃,顯得尤為重要。
中央單位一般是每年編制一次采購實施計劃,但各地方有所不同。例如,廣東省實行“按季度編制,分月實施的辦法”;內蒙古自治區(qū)則從2005年開始實行按月申報政府采購計劃的制度。這三種方法代表了目前采購實施計劃申報的主流模式。韓孟玉認為,采購實施計劃編制的頻率主要是由各地的實際情況決定的。但在通常情況下,實施計劃編制頻率越高,就越接近采購工作實際,指導性越強。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實行“季報制”或者“年報制”,大多數地區(qū)還是按月申報較為合理。
與內容要求因地而異不同,各地監(jiān)管部門對于計劃的編報程序規(guī)定得較為一致。首先都是由采購人編報實施計劃,即由采購人填報計劃,報送主管預算管理單位,各主管預算單位審核計劃并進行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隨后,財政部門對實施計劃進行審核批復,并把計劃中的通用采購項目類抄送給集中采購機構。
這里,王紅旗表示,目前各地監(jiān)管部門已經盡量減少計劃審批的環(huán)節(jié),其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采購人也應加快實施計劃的編報速度,這對政府采購整個流程的順利進行,具有重大意義。
在采購實施計劃修改的問題上,各地大都在采購實施計劃中標明“政府采購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這體現出了采購實施計劃的原則性和嚴肅性,但是,實際情況總會和預期有所差異,采購實施計劃也很可能需要在實際工作中進行修改。一旦出現采購實施計劃確實需要修改的情況,采購人需要于項目實施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重新按計劃編制程序報批。
同樣應該看到,雖然采購實施計劃可以修改,但是,這種“亡羊補牢”的做法無疑會降低采購效率,浪費人力物力。因此,杜香序提出,提高計劃編制的準確性、預見性和完整性的問題必須引起各級采購人的高度重視。
記者手記:
財政資金 并不限于財政撥款
在采訪中記者發(fā)現,部分采購人在填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時,存在一個誤區(qū),認為只有財政撥款才屬于財政性資金,只有用財政撥款采購的項目才應被編入采購實施計劃。而那些單位自己收取或創(chuàng)收的資金,不屬于財政性資金,當然就不應該參加政府采購。
的確,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的法律并未給出明確規(guī)定,造成一些誤解也可以理解。但是,面對這種錯誤的觀念,記者也深感到一種危機,這就是我國的個別人員長期對占用或使用國家資源毫無意識。舉個例子,某著名大學在教育改革后,通過學生擴招,收取了巨額的學費,用學費進行采購是否應被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呢?
答案是“當然”。因為這些學費的取得與國家多年的投入和積累是分不開的。還有一個例子,某機關向銀行貸款用于辦公樓的建設,那么該工程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呢?答案也是“當然”。原因是如果沒有機關單位這個國家實體資源的存在,貸款是無法取得的。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如公安、工商、計生、環(huán)保部門的行政性收費,社會各界對于學校、公益單位的捐款,都是由于行為主體占據了國家資源,才得以取得這些非財政撥款的資金。
因此,對于政府采購制度,采購人應該加深理解,不僅從法律的層面,更要把政府采購與國家的概念、國家資源、行政部門的職責源泉等因素進行結合。這樣一來,許多看似復雜的問題就會豁然開朗,政府采購制度的執(zhí)行也就會更有力度。
王巍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