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到了一份“與眾不同”的質疑,提出質疑的企業(yè)并不是參與該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而是一家沒有符合資格要求的“準供應商”。原來,該項目為了保證供應商的實力,提出了要求供應商的注冊資金必須達到200萬元。一些對該項目有興趣的企業(yè)被擋在了“門外”。一家企業(yè)由于不甘心失去這個機會,便對該項目在注冊資金要求方面提出了質疑。
面對這份質疑函,該政府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很猶豫,該怎么處理呢?要是走正常的質疑程序,該企業(yè)又不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要是置之不理,也不符合政府采購活動的精神。對此,筆者認為,對此事件確實不應該置之不理,出于對所有潛在供應商負責和堅持政府采購公平、公開、公正的考慮,應該對該企業(yè)提出的問題予以解答。但是,不應該按照質疑的程序予以答復。
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中,明確其立法宗旨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恼少徯袨?,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
而該《辦法》的第七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流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就是說,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享有提出質疑的權利的。而且供應商的質疑也是政府采購工作健康發(fā)展的保障。
但是《政府采購法》在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明確時,提到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其中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也就是說,只有在企業(yè)成為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才能享有權力和承擔義務。所以,成為供應商是提起質疑的一個前提。
只有“供應商”才能提出質疑,不代表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企業(yè)就不能發(fā)出自己的聲音。筆者認為政府采購的發(fā)展需要廣開言路,沒有參加或者沒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企業(yè),如果對某項目存在意見或者疑問,可以通過詢問的方式來解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對這些疑問進行解答。但是不是供應商,質疑則無從談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質疑的程序進行答復,也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