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guī)范評審專家的管理和使用”系列報道之四
某地一特殊器材的采購,吸引了省內外數(shù)家供應商參與。評標時,一省外供應商向代理機構提出,省內投標人中有家公司的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中的某專家關系“非同尋常”,若不要求其回避,評標的公正性可能受影響。于是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的建議下,代理機構宣布暫停評標。經(jīng)查實后,代理機構讓該專家退出了評標委員會?!霸谶@個案例中,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的回避問題倒是解決了,但卻有另外一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那就是評標委員會的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就已經(jīng)泄露出去了。這顯然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蹦呈≌少徶行母敝魅稳缡钦f。
不過,也有業(yè)界人士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之規(guī)定影響了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所以讓供應商提前知曉哪些專家將評標并不是什么壞事?!案鶕?jù)《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但如果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供應商對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都不了解又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回避呢?因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無意中阻礙了供應商“申請專家回避權”的有效行使。”因此,不少業(yè)界人士認為,關于評審專家的回避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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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介紹,一些專家在申請專家資格時,就隱瞞了自己的一些情況,到評標現(xiàn)場該回避的也不回避?!叭绲搅嗽u標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曾經(jīng)工作過的單位來投標了,但卻抱著一種態(tài)度:既然來了就評了再走。中國人有個特質就是人情味太濃。雖然要求匿名投標,但實際上是很難做到的,都在一個圈子里混,通過投標文件提供的內容如科研項目,根據(jù)提供的資料和數(shù)據(jù)等,多半能了解是誰投的標,此時就一定會考慮人情?!币虼?,一些業(yè)界專家建議,在開標前盡量公開評委會成員的身份、背景、從事的職業(yè)、主要社會關系等,以便將各方面特別是供應商(出于與其他供應商競爭的關系,供應商對這方面監(jiān)督的主觀能動性更強)對評委會成員的監(jiān)督落到實處,防止出現(xiàn)“該回避而不回避”的情況發(fā)生。
但以福建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薛壽唐為代表的一些專業(yè)人士卻表示,先公布專家名單會造成專家壓力過大?!皩<乙驗闊o法承擔壓力,拒絕參與評標的可能性非常大。因為中國人都愛講人情、講關系。專家名單一旦公布,專家的電話可能都會被打爆……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可以為評委會成員排除一切外界干擾,獨立地參與評標?!毖厶迫缡钦f。
那么能不能“既保證評標委員會能獨立評標,又切實保護供應商能及時‘申請專家回避’”呢?部分專家提出了這樣的建議:在評審專家進入評標室,斷絕與外界的一切聯(lián)系,包括通訊后,宣布評標委員會的名單。此時,供應商如果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與其他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的,就可以及時提出。如果查證屬實,可以在第一時間要求其回避,然后遞補專家?!墩少徳u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正好可以解決有專家回避時有專家及時補位的問題。
對此,也有部分專家表達了不同意見。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旆蓪<?、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就認為,專家進入評標室開始評標前就公布專家名單其實也沒太大的實際意義,因為在那么短的時間里,供應商很難及時確定(或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里的專家和其他供應商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在張雷鋒看來,評審專家的回避問題還應以主動回避為主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同時,可以考慮對不主動回避的專家加大懲處力度,這對其他專家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在要求供應商主動回避這一點上,河南省洛陽市政府采購中心做得比較好。該中心在評標室醒目位置掛出的《評審專家守則》里就要求“評委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不得進入本次采購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進入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何為利害關系須進一步細化
根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單位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為了落實好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須回避的制度,湖南省財政廳去年出臺的《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評審專家存在以下五種“利害關系”必須回避:評審專家三年內曾在投標供應商或制造商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或擔任顧問的;評審專家任職單位與采購代理機構為同一法人代表的;評審專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投標供應商或制造商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或擔任顧問的;評審專家、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與投標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的;有其他利益關系的。
在采購實踐中,一些集中采購機構對專家的回避問題也非常重視,如山東省濟南市政府采購中心。該中心去年出臺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管理實施暫行辦法》中,就要求專家“本人或本人的直系親屬與參加投標(報價)供應商有直接經(jīng)濟利益、擁有股份、債務和產(chǎn)權關系的;本人或本人的直系親屬在參加投標(報價)供應商單位任職或兼職的;本人所在單位與參加投標(報價)供應商有直接經(jīng)濟關系的;采購中心認定的其他不適于參加評審的原因”應主動提出回避。
盡管如此,一些業(yè)界專家還是認為,何為“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的規(guī)定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如親屬關系可以細分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等;經(jīng)濟利益方面的關系可包括“在供應商處擔任經(jīng)濟、法律、技術顧問,領取報酬的”、“在供應商處任職的”、“持有數(shù)額較大的供應商的股票、債券或有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近親屬有上述經(jīng)濟利益的”等等;潛在的利害關系則包括雖然目前不在供應商處任職,但曾經(jīng)在供應商處任過職以及“供應商和評審專家雖然沒有親屬關系,但是關系比較親密”等。
業(yè)界專家還建議,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出臺“關于政府采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實施細則”。對《政府采購法》有關回避制度的表述做進一步細化,如對“專家在何種情況下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做進一步界定;對申請專家回避應該向什么部門提出、在什么期限內提出、主管部門在多長期限內予以答復、如果專家主動提出回避需不需要批準、由哪個部門來批準等問題進行明確。另外,還須對違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責任”進一步細化,以便在查處和懲治違反回避制度案件時有據(jù)可依。同時,還應明確供應商濫用回避申請權、搞惡意回避申請時的懲處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供應商濫用回避申請權、惡意申請回避情況的發(fā)生。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