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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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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11-09-10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銀川市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暫行規(guī)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遵照執(zhí)行。
為進一步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和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fā)[2006]27號)以及全區(qū)行政復議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行政復議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本暫行規(guī)定所稱行政復議調解,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違背法律和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xié)調,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方式。
第二條 本暫行規(guī)定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開展的調解工作。
第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積極探索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新途徑,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與調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努力實現(xiàn)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第四條 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聽證、證據(jù)核實、公開調查等方式積極為行政復議當事人自行和解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五條 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和解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允許。
第六條 行政復議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ㄒ唬┳栽钙降仍瓌t。開展行政復議調解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或條件;在調解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平等協(xié)商,真誠交換意見,以達到和解的目的。
(二)合法原則。行政復議調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誠信原則。參加調解的各方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促成案件合理解決,并自覺履行調解協(xié)議。
?。ㄋ模┱{解與決定相結合原則。當事人不愿意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得久拖不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ㄒ唬┥婕白杂刹昧繖嘈惺沟陌讣?;
?。ǘ┥婕靶姓r償或行政補償?shù)陌讣?BR>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調解的其他案件。
第八條 對于專業(yè)性較強或者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者社會組織參與調解。
第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槊靼讣聦?;
?。ǘ┱髑笫欠裢庹{解的意見;
?。ㄈ┓智迨欠秦熑?,進行溝通協(xié)調;
?。ㄋ模┐俪呻p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ㄎ澹彶檎{解協(xié)議內容;
?。┙K止行政復議審理。
第十條 在調解過程中,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主動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xié)商時參考。
第十一條 調解期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調解的期限為10日,自雙方同意進行調解之日算起。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一方不愿意繼續(xù)調解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應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蛎Q,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ǘ┬姓妥h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調解結果;
?。ㄋ模┢渌枰s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認可:
?。ㄒ唬┻`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強制性規(guī)定的;
?。ǘp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ㄈ┻`背社會風俗和社會公共道德的;
?。ㄋ模┻`背當事人真實意愿的;
?。ㄎ澹┢渌婪ú挥枵J可的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申請人不履行協(xié)議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不履行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