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筆者聽說國家某部委為了幾臺除草機向財政部提出了采購進口產品的申請,理由是噪音小,不影響單位職工的正常辦公。這一申請未獲得批準。
去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專項檢查查出某部門采購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藥品全部為進口產品。當檢查組詢問其原因時,該部門負責人的解答是:“雖然國內也有同類產品,但進口產品口感更好?!?BR>
雖然這兩家單位采購進口產品的理由聽起來都很善意,但卻絕對站不住腳。其中,沒能正確理解我國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批政策出臺的初衷、政府采購行為的目的和意義是主要原因。
政府采購行為是為了滿足公共需求而產生,它的行為結果不是對個人負責,而是對公眾負責。換句話說,政府采購一件東西不是要讓某個人或者某個群體滿意,而是要獲得公眾的認可。既然政府采購行為使用的是公共財政資金,那么,它自然與奢侈、豪華沒有關聯(lián)。采購的標準是滿足需求即可,意義是規(guī)范財政支出行為、防治腐敗。
同時,政府采購還承載著巨大的政策功能。如果每個國家部門都采購國貨,都使用節(jié)能環(huán)保產品,都傾向少數民族、不發(fā)達地區(qū)的中小企業(yè)……國家、社會的許多方面就會發(fā)生巨大的變化,民族的夢想就擁有了實現(xiàn)的階梯。
我國在2007年的最后幾天頒布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至此確立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批制度。與其說它出臺的意義是限制政府部門采購進口產品,不如說是對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給予了一種間接的支持。在這個《辦法》的開篇章節(jié)還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堅持有利于本國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yōu)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眹业挠眯牧伎鄰闹锌梢娨话?。目前,許多地方還預備出臺進口產品申請網上公示,旨在以社會力量監(jiān)督采購人的申請在國內無可替代產品。執(zhí)行進口產品審批的決心也是毋庸置疑。
按照上述分析評述文章開頭的兩個事例。除草機是一種美化園林的工具,其實是一種通用產品,生產技術既不復雜,用途也不特殊。采購部門在申請中提到希望采購噪音小、避免對正常工作形成干擾的除草機,用意雖好,但若以此為理由申請采購進口產品就完全站不住腳了。進口產品的采購必須是在國內產品無替代的前提之下,“不可替代”比起惱人的噪音可要“頑固”的多。
對于藥品來說,由于我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限制,國外產品也許在口感上真的要比國內產品好。但是,據當時的檢查組了解,進口產品的價格是國內產品的3倍以上。既然藥品用于公益事業(yè),它肯定是為了使用有限的資金幫助盡可能多的人。如果國內的產品也能治好病,那么比起采購進口產品來說,讓更多的人獲得祛除病痛的機會顯然更為重要。政府采購首先要考慮滿足需求。
其實,文章開頭的兩個事例并非個案,在各地執(zhí)行進口產品審批時都曾遇到過各種各樣不合理、不合規(guī)的申請。當采購人再次產生采購進口產品的需求時,僅從善意的角度考慮是不行的,只有結合采購全局去理解那些“硬指標”,才能心甘情愿地遵守規(guī)則,做出最正確的判斷。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