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最大的亮點是突出了統(tǒng)一集中管理的理念,建立集中采購制度,設立集中采購機構。但令筆者費解的是,《政府采購法》雖然要求政府設立一個集中采購機構,但在具體運作機制上,又與《招標投標法》一樣實行完全市場化的"委托代理"制度。采購權沒有賦予集中采購機構統(tǒng)一行使,而是采取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采購相結合,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分別代理的"雙軌制",并形成一條很長的委托代理鏈。這種制度帶來的問題比較明顯。
責任缺失
沒有責任主體是委托代理制度最大的缺陷。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單位雖然已將采購項目委托出去,但擁有稀缺資源--委托權和參與決策定標權;專家委員會雖然是臨時組成的班子,但擁有核心權力--評標結果的評審決定權;集中采購機構雖然組織了采購活動,起草并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但在整個中標決策過程沒有任何發(fā)言權。整個采購過程各方當事人權力、責任、義務非常不匹配,多方行使采購權,甚至交由市場行使,找不到責任主體,好像誰都在負責,實際上誰都不負責,一旦出現(xiàn)問題,各當事方都能找到推托責任的理由,委托代理制度成為逃避責任的"遮羞布"。
政府采購是一項"公權",在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情況下,要求各當事方能夠承擔起多大的責任不太現(xiàn)實。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以營利為目的,按市場規(guī)則辦事,在采購過程中很難將社會責任放在第一位。專家評審定標是我國獨創(chuàng),在短暫的項目決策過程中,臨時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能否體現(xiàn)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能否為政府把好關是一個大的問號。發(fā)達國家政府采購實行"采購官"決策制,專家在官員的身后提供咨詢和方案的論證,最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供應商,這些都是由"采購官"來進行的,責任和權力非常明確。
成本過大
政府采購有些做法不合乎情理,不僅與加強管理的出發(fā)點相悖,而且增大了行政成本費用。
一是集中采購機構作為政府采購的一個專業(yè)機構,應該能夠勝任各項采購工作,但目前一些通用、大眾化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操作,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項目反而由部門采購或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操作,專業(yè)機構的作用沒能完全體現(xiàn)。
二是部門采購實行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這就成了政府向企業(yè)(公司)采購貨物和服務,要找另一個代理公司購買。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要收取代理費用,全國政府采購規(guī)?,F(xiàn)已達1萬億余元,如果按招標金額0.5%-1.5%來計算,每年財政要支付的采購代理費是一個驚人的數(shù)字。并且按采購金額一定比例收取費用非常不合理,采購同一類商品,組織的程序一樣,付出的勞動也一樣,如果數(shù)量不一樣,僅在招標文件上改一個數(shù)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所獲得的代理費將是天壤之別。
三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是引入競爭,生產(chǎn)企業(yè)、供應商、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都是企業(yè)法人。政府采購對生產(chǎn)企業(yè)、供應商采取招標競爭方式授予合同,而對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又采取直接委托授予合同。同屬企業(yè)給予不同待遇,既違背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原則,又為權力尋租打開方便之門。《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專業(yè)性強的項目由部門組織采購,部門沒有招標能力的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然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不僅要花一筆錢,而且容易滋生腐敗,不如將錢用在集中采購機構電子化采購平臺建設,培訓采購人員招標技能,使各部門都能勝任采購工作。
信息失真
政府采購不是簡單地買東西,而是起到市場導向作用,實現(xiàn)國家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委托代理鏈太長,層次過多,各當事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場和角度行事,完全按市場規(guī)則來運作,政府采購好的愿望和意圖,在傳遞過程就有可能走樣,最后達不到預期效果,政府采購管理目標很難落實到位。
現(xiàn)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一種泛專家化、泛市場化的傾向,好像什么事經(jīng)過專家的手就合理了,什么項目讓所有供應商參與競爭才算充分,完全市場化運作很容易使相關工作流于形式。政府采購能不能中標不完全是要在很大的市場范圍內比價格比技術實力,更多的應是采取首購、訂購方式,通過對特定對象的采購,體現(xiàn)出政策功能的優(yōu)勢。
原標題:明確責任主體 規(guī)范政采委托代理制度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徐 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