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誤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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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均有規(guī)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卻組建了代理機構庫,并要求采購人必須從中隨機抽取。這種管理模式,看似公平,實際上既違反了兩法規(guī)定,存在著較大弊端。本文擬從監(jiān)管角度出發(fā),尋求這種違規(guī)做法的根源。
建庫及隨機抽取原因分析
第一個原因是一些市、縣級小型代理市場亟待規(guī)范。在一些市、縣級地區(qū),代理市場不成熟,個別從業(yè)人員不熟悉相關業(yè)務流程,法律意識淡薄,為達到招標采購人的某種意圖,不惜鋌而走險。這些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違法違規(guī)問題嚴重。有地方監(jiān)管認為,一旦問題發(fā)生,處理起來周期較長,且損失無法挽回,直接影響了項目的順利進行,不如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優(yōu)選一定數量的代理機構進行培訓,使其滿足招標采購人需求,同時可統(tǒng)一管理。在這種想法的指導下制定的政策往往剝奪了未入庫代理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
第二個原因是一些監(jiān)管部門不認可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持此觀點者認為,法律規(guī)定的采購人只是使用財政資金的有關部門,這些部門均是政府的直屬機構,僅為名義上的采購人,真正的采購人是地方政府。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鼓勵建立代理機構庫并從中隨機抽取。這種做法無視法律規(guī)定的采購人概念,會導致真正出現問題時難以分清責任。
第三個原因是確有個別采購人不知如何選擇代理機構。對這些采購人而言,市場上可供選擇的代理機構太多,他們不知如何判斷優(yōu)劣,就會向監(jiān)管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咨詢。一些監(jiān)管部門或公共資源中心由此萌生建立代理機構庫的想法。若因此而要求所有采購人必須在庫中隨機抽取代理機構,是為了少數群體需求而妨害了多數群體權利。
代理機構庫管理問題頻出
最常見的問題是隨機抽取的代理機構不能勝任工作。隨機抽取制度下,一個水利項目,抽到的代理機構可能是擅長土建項目的,被抽到的公司可能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技術參數的專業(yè)人員。有些特殊項目,庫中代理機構都沒有能力承擔,而有能力的代理機構卻因種種原因沒能入庫。隨機抽取制下,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只能憑借運氣,運氣好的抽到一個精通此項業(yè)務的,運氣不好的要付費指導代理機構人員工作。
代理機構庫中各單位掛靠現象嚴重,這也是隨機抽取帶來的一大問題。不少市、縣級小城市采購項目業(yè)務量相對較少,這些地方往往缺乏專業(yè)代理機構。為促進代理市場競爭,為推動本地代理機構的發(fā)展,監(jiān)管部門在建庫時會引進全國、全省知名專業(yè)的代理機構進駐本地市場。但事與愿違,代理機構庫的組建容成當地中介市場各顯神通的機會,為爭奪有限的名額,本地獨立代理機構可能一夜之間成為外地大企業(yè)分公司。最終入圍的可能是多家掛名代理機構,具體從業(yè)的還是在本地市場招聘人員。
此外,隨機抽取制度下,庫內代理機構易結成利益聯盟。市、縣級代理機構庫的入庫公司總數非常有限,據筆者了解,一般為7-10家左右。由于隨機抽取全憑運氣,庫內有的代理機構可能長期不被抽中,有的卻一中再中,應接不暇,不能保證項目質量。這樣,庫內的代理機構為了共同的利益,易私下約定,諸如頻頻被抽中的代理機構會放棄一些機會,以增大兄弟公司被抽中的機率;再或者,代理機構在被抽中以后,將項目分包給其他代理機構,然后兩家分利潤。這樣的情形已經不是個例。
將選擇權還給采購人勢在必行
還權采購人,要先先解決兩個思想問題。
第一,應厘清責任主體和監(jiān)管職責。自行選擇代理機構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權利,卻在實踐中難以實行,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有關部門沒有厘清責任。監(jiān)管部門的職責應是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而不是設定門檻來限制采購人的權利。設置這些門檻的結果,極有可能是原本應采購人、代理機構承擔的責任,到頭來找不到責任主體,因為和這些責任相對應的權利被剝奪了。例如,如果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技術參數含有傾向性條件,代理機構大可以不了解該領域的技術規(guī)定為由擺脫責任。監(jiān)管重點應放定期檢查、對出現問題的曝光和對處理結果的宣傳等方面,以充分發(fā)揮預防警示作用。監(jiān)管部門應逐步改變有罪推定的監(jiān)管理念。
第二,應明確委托代理的目的。委托代理是一種建立在你情我愿、相互認可基礎上的合作,只有這樣,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才能順利溝通和開展活動。采購人只有事前進行市場調查,通過和代理機構人員的溝通,了解其專業(yè)能力,才能放心委托項目,而不是等確定了代理機構再進行溝通。先確定代理機構再溝通的方式,會使出現問題的機率會大大提高,反而影響項目的順利進行。
筆者結合當下形勢,對政府采購項目如何選擇代理機構,有一些建議。
第一,鼓勵采購人用政府采購手段選擇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存在著良莠不齊現象。監(jiān)管部門可鼓勵采購人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選拔代理機構。比如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幾家信譽服務較好,且有過同類業(yè)績的代理機構,通過專家評選和綜合打分,擇優(yōu)選出最中意的一家。但這種選拔的主體必須是采購人,選拔行為須建立在采購人自覺自愿基礎上,監(jiān)管部門不得強制。
第二,建立代理機構網上信息平臺以提供選擇性參考。解決代理機構選取問題的關鍵解決采、代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監(jiān)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建立信息公開平臺公開相關信息。平臺的功能可包括兩方面:一是應免費實行代理機構登記制,將代理機構的公司概況、人員配置、過往業(yè)績等,統(tǒng)一公布到網站上,方便招標采購人了解企業(yè)信息;二是作為違法違規(guī)的曝光臺,將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記錄、處理結果等公布出來,這樣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為招標采購人提供參考。
綜上,雖然代理機構隨機抽取制度理由多多,但是執(zhí)行起來問題也不少,監(jiān)管部門應當用市場手段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進行合理引導,促使行業(yè)走向良性發(fā)展道路。(作者:李猛 單位:山東省鄒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