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怎樣構建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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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10月12日
政府采購,在中國起步較晚。
在政府采購建立之前,是直接以貨幣形式向各個預算單位供給經(jīng)費,再由各預算單位分散采購所需物品,進行自我服務和供給。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建立,政府這樣一種花錢方式明顯已經(jīng)不能適應時代的內在需要了。
1995年,上海率先開始政府采購試點。此后,多地紛紛跟進。1998年底,中央國家機關的試點工作也開啟了。
也就是在1998年,國務院根據(jù)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和國際慣例,明確財政部為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履行擬訂和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能;1999年,財政部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又陸續(xù)發(fā)布了《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合同監(jiān)督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政府采購運行規(guī)程暫行辦法》、《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
2001年,時任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在《中國政府采購》雜志首發(fā)式上講話時認為,“到目前,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已經(jīng)初步形成”。
當然,“初步形成”不是我們的終極目標,路還在腳下,我們還在路上。隨著經(jīng)濟國際化程度的提高,特別是中國加入WTO等雙邊與多邊國際經(jīng)濟組織的需要,開弓沒有回頭箭,政府采購制度還必須得繼續(xù)往前。
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購法》出臺,并確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采用的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規(guī)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另外,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應該說,單獨立了法,政府采購也自此有了一部專門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這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已進入了法治化階段。
來源: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