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共八款,分別從采購項目信息、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采購需求、資格審查和評審標準、特定行政區(qū)域、特定業(yè)績和獎項、特定專利、特定商標和品牌、特定供應商、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等多個層面,規(guī)范了政府采購項目文件的編制工作,這是“三公”原則在政府采購領域具體化的表現(xiàn),既約束了采購人、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活動中可能出現(xiàn)的“任性”行為,又賦予了供應商相應的監(jiān)督權和質疑權。
但上述禁止性條款并未作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因此各當事方在認識上意見不一,有必要全面系統(tǒng)地認真學習《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避免招標文件編制中出現(xiàn)傾向性條款、開評標過程中使用不合理評標方法方式排斥供應商的情況。本文提出了招標文件編制和評審過程中,為避免此類情形出現(xiàn)應注意的6個事項,希望以此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招標文件應前后一致無遺漏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文件(招標公告、澄清公告、招標文件等)、現(xiàn)場踏勘等。一是采購文件的所有內容應該一致。如招標公告的開標日期是N日,那么招標文件的開標日期亦應是N日,否則勢必引起供應商質疑。還有的招標文件,邀請書中載明的設備臺數(shù)是20臺,而在后面的采購需求中卻寫了25臺,前后不一致。再以現(xiàn)場踏勘為例,如果招標文件中表述的是X日統(tǒng)一進行,但采購人對某一供應商采取區(qū)別對待,把踏勘日期推遲或延后,這就是對采購文件的私自篡改,也為質疑投訴埋下了隱患。二是采購文件的所有內容應該是完整的。如招標公告上未明確供應商應具備系統(tǒng)集成一級資質,招標文件中也遺漏了,這是招標文件明顯不完整性的表現(xiàn)。上面例舉的出現(xiàn)采購信息不一致和不完整的情況,必然會招致供應商的質疑,會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順利進行造成影響,同時也屬于《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評審委員會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的范疇。
條件設定要于法有據(jù)
政府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所提出的要求,是確保采購人能夠買到物有所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同時也是甄別和考察供應商是否具備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能力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一是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的設定要力求準確無瑕疵,不得將已經(jīng)取消或失效的資質條件作為門檻?!秶鴦赵宏P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對“軟件企業(yè)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yè)認定及產(chǎn)品的登記備案”予以取消,那么所謂的“雙軟”認證便不能再作為資格條件和評分依據(jù);又如《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yè)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chǎn)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guī)模條件對中小企業(yè)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論出于何種理由,均不能將供應商的規(guī)模條件設為門檻。二是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的設置要有針對性,即這些資質要求要與購買的貨物、服務、工程存在客觀因果關系。如某項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平臺項目,不涉及國家秘密,而招標文件卻要求供應商具有相應的國家保密局頒發(fā)的《涉密信息系統(tǒng)集成甲級資質》,這種條件的設置非但沒有必要,而且還具有強烈的傾向性。
合理設置供應商業(yè)績和獎項條件
一方面,《條例》對政府采購項目特定行業(yè)業(yè)績、獎項的評分設置原則上是禁止的。如某高校把某省的高校教材采購業(yè)績作為評分項,又如某廳局把某國際評級機構的排名作為評分項,某行管辦把獲得本行業(yè)獎勵作為加分項等,這些都于法無據(jù)。
另一方面,因為政府采購項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需要對供應商設置一定的類似業(yè)績和獎項方面的標準,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不能搞一刀切。如某中央空調設備采購項目,采購人把具有實施過類似項目的業(yè)績作為供應商的加分項,這應該是可行的。
評審中避免雙重標準
《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其核心要旨是反對同一項目對不同供應商設置不同的審查或評審標準,或者稱為“雙重標準”。在資格預審或評審工作中,具有傾向性的一方經(jīng)常表露出對自己中意的供應商采取降低或模糊標準的態(tài)度,而對其他供應商則采取嚴苛甚至刁難的態(tài)度。
如在某IT項目的評審過程中,采購節(jié)能產(chǎn)品是國家的強制性政策,任何人都必須遵循,而采購人中意的供應商沒有提供清單上的設備,評審時采購人評委提出可以到網(wǎng)上查詢求證。其實此種做法是違法行為,因為項目評審的依據(jù)是招投標文件,而不是其他外來的證據(jù)。而且這樣做,對于那些提供了節(jié)能產(chǎn)品清單而非采購人中意的供應商而言,是一種莫大的不公。
還有的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所有投標人均須提供原件備查,但在審查過程中,有的審查了,有的則沒有審查,這實際上就是一種“雙重標準”。
謹慎啟用專利及商標條件
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其他采購方式均應遵循《條例》第二十條第六款的原則,否則就是與法不合。
一是對于專利證書要慎用?!皩@笔侵笇S械睦婧蜋嗬?,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且受法律保護。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由于專利證書具有唯一性,所以在使用了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這些需要多家供應商參與競爭的項目中,就不能啟用專利條件,因為它體現(xiàn)了一種明顯的傾向性。
二是商標是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這是它與專利權所具有的共同特性,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寫明要某某商標,這也是帶有嚴重傾向性的行為。在一些工程項目中,經(jīng)常寫上要某某商標的水泥、電纜等,這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三是品牌具有抽象化、特有、能識別等特征的,屬于無形資產(chǎn)范疇,它與專利、商標一樣,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有的招標文件雖然字面上沒有寫明某某品牌,但在評審時采購人代表則表現(xiàn)出中意于某某品牌的傾向,希望評審委員會能夠附和,這是典型的“后品牌”行徑。
四是特定供應商原則上是禁止寫入采購文件的,但在一些IT項目中,有些部件、操作系統(tǒng)除INTEL、Microsoft等以外,目前還沒有其他的選擇,這應該屬于特別許可的范疇。其他像公務車、空調、電梯、鍋爐等這些不同廠商生產(chǎn)的貨物,不具有可比性,應該像《釋義》中所闡述的那樣,“如果必須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chǎn)商才能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某一品牌或供應商名稱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加以說明。
對合法市場主體一視同仁
一是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或者是混合所有制,無論是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組成的供應商實體,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合法主體。因此,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切忌將所有制或組織形式作為項目的資格條件、商務條件和技術條件,否則將招致質疑投訴。很多招標文件中都例行公事地寫上一句“投標人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話,這明顯地排斥了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違反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是在一些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分項中,采購人以本地化服務需要為借口,將供應商在本地具有工商登記證明作為加分項。嚴格地說,這也與《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沖突。如一些外埠供應商經(jīng)常反映,在自己還未中標的情況下,招標代理機構就要求其到當?shù)剡M行工商登記。這明顯有對本地供應商實行某種保護的意味,也是地方保護主義的一種表現(xiàn)。
對于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釋義》作了較詳細的闡述。
除此之外,存在下列排斥供應商的現(xiàn)象,主要是在非招標方式中:
一是在談判過程中,采購人可能利用商務、技術、合同條款可以變更的便利,排斥潛在供應商。
二是在談判過程中,采購人可能利用推薦供應商的形式,與評審專家共同推選自己中意的供應商,而不是采取公平的方式選擇合格的供應商。(作者:劉躍華)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