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財政部近日發(fā)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后,業(yè)界普遍認為此次18號令的修訂力度還是比較大的,并紛紛提出意見建議。那么作為采購人,應從哪些方面把握《征求意見稿》的新變化?本期《政府采購信息報》刊登了一位采購人從自身角度出發(fā)梳理出來的《征求意見稿》的20點變化,希望促進采購人更好地理解《征求意見稿》。
明確項目屬性判定依據
《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guī)定,同一招標項目中含有貨物、服務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項目屬性。這條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采購內容復雜的招標項目屬性的確定有了依據,尤其是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值的確定有據可依。
增加采購人內控要求
《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規(guī)范本單位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內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歸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等,還明確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相互監(jiān)督。這是首次在財政部規(guī)章中對采購人的內控規(guī)范提出明確要求。
增加采購需求內容要求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對于采購需求,除增加了采購標的的各項描述外,還明確了“采購標的執(zhí)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或其他標準、規(guī)范”以及“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這兩項內容之前在業(yè)界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相關職責應由評審專家承擔。筆者認為,此項規(guī)定與政策制定者把評審專家作用前移的思路是一致的。
增加最高限價概念
《征求意見稿》在預算之外提出了“最高限價”的概念,即采購人可在采購預算額度內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筆者認為這至少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提高采購金額精準度,避免供應商依據虛高的預算報虛高的價;二是反映預算執(zhí)行周期中市場價格或者需求的變化。
但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對“最高限價”的定位并不明確:一是,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是120萬元,假設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最高限價低于120萬元,那采購金額實際不到120萬元,這個最高限價可否作為選擇采購方式的依據?二是,既然明確要求采購人進行價格測算,那么測算的價格應是區(qū)間,有最高、最低價。且在公開預算的前提下,設置最高限價的作用是有限的。筆者認為,應允許采購人提出最低價,至少應讓采購人的價格測算在認定“明顯低于成本”中起到參考作用。
邀請招標供應商來源多樣化
《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對于資格預審以及邀請招標做了規(guī)范,在現行管理辦法中,邀請招標只有資格預審一條路,而《征求意見稿》除保留原有資格預審供應商外,還增加了供應商庫抽取以及采購人書面推薦方式。
明確公告發(fā)布及文件提供時限
《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明確招標公告及資格預審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第十九條明確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應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日內開始并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公告發(fā)布及文件提供都是5個工作日,而文件提供應在公告發(fā)布3日內開始。這些時間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了招標前期的行為。
需注意的是,現行18號令對于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時間限制在《征求意見稿》里沒有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是《征求意見稿》的一個缺失,應加以補充。
招標公告、資審公告內容增多
《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對招標公告內容增加了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采購項目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概況,預算或最高限價,需落實的采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人七項要求。
招標文件內容增多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對招標文件內容增加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項目預算或最高限價,資金支付方式和時間,投標有效期,代理機構代理費用標準六項要求。
對樣品提供作出限制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明確原則上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兩種情形除外)。這也是一個“堵漏洞”的規(guī)定,針對的就是之前廣受爭議的通過樣品評審來改變評標結果的情形。
對同品牌產品供應商的選擇作出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對不同供應商提供同一品牌的情形作了界定,即同一合同項下以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自主選擇一家。同時還規(guī)定非單一來源采購中,采購人須在招標文件中標明核心產品。此項規(guī)定實際上融入了財政部辦公廳就河北省財政廳反映同品牌同型號供應商投標問題而下發(fā)的《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的相關精神,即政府采購競爭是指符合采購需求的不同品牌或不同生產制造商間的競爭。
界定惡意串通行為
《征求意見稿》明確惡意串通行為的六種情形,但筆者認為仍有缺失:一是不能窮盡所有串通情形,應參照《條例》第七十四條增加一項“不同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二是行為界定之后的處理條款沒有明確,因為惡意串通發(fā)現后必然涉及開評標程序上的條件轉移,建議完善補充“誰來認定”和“認定以后怎么處理”的規(guī)定。
專家不參與開標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條明確開標由采購人和投標人代表參加,且首次明確“評標專家不參加開標活動”。以往采購人在執(zhí)行此項規(guī)定時往往讓評標專家以“有關方面代表”參加,實際上專家對于開標過程既無實際作用,也存在與投標人串通的風險。
明確采購人的評標組織職責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明確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包括九項,對于規(guī)范采購人的行為起到很強的指導作用。需指出的是,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也是采購人的職責,建議將開標結束后的資格審查也納入該條。
完善評委會組成方式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詳盡闡述了評委會的各項規(guī)定,采購人需注意四點:一是重大項目的界定限額由300萬元變?yōu)?000萬元;二是取消了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參與評標的規(guī)定;三是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自行選定專家;四是如專家因故缺席,采購人既可依法補足,也可重新組建評委會。
綜合評分法分值比重調整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明確了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不得低于40%,服務項目不得低于20%。除分值比重調整外,還重申了評審因素細化和量化的要求(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評委會有權否決過低報價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明確,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履約的,應要求其說明合理性,否則可否決其投標。這也就是將防范惡意低價中標的職責交予了評委會,鑒于評審專家可能對價格情況不完全掌握,筆者認為也不妨探討下:根據采購人科學的“價格測算”(《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是否可以在得出最高限價的同時,提出最低限價的指導價?
明確評標結果修改情形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九條明確了修改評標結果的四類特殊情形:一是分值匯總計算錯誤;二是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三是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四是評分畸高畸低。此項規(guī)定維護了評審意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明確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復核評標報告的職責。需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向未中標人公開信息內容,供應商也可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提出質疑等,對采購人和評委形成制約。
評標結束時間要求有變化
《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調整了評標結束后各項時間要求: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發(fā)布中標公告,中標公告期限1個工作日。綜上,評標完成到公告期限結束(也就是供應商投訴質疑的起始時間)最長10個工作日。
保障未中標人權益
《征求意見稿》注重未中標人權益的保障,主要體現在:一、采購人須向未中標人發(fā)送招標結果通知書,告知其評審得分及排序,這也為第五十九條供應商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提出質疑”奠定了基礎;二、采購人可邀請未中標人參與驗收。
電子招投標辦法指日可待
《征求意見稿》最后的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分別明確了PPP項目和電子招標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一是明確PPP項目應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未來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獨立運作。二是《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可期,在財政部《2016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中,“啟動電子化采購相關制度建設工作”是今年工作重點。(作者:臧鵬)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