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地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人委托,對某印刷服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有14家潛在投標人下載了投標文件,12家潛在投標人參加了采購人組織的答疑會。投標截止前,共有8家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專家評審時,各專家一致推選資深專家、A公司負責人X為評標小組組長。經過資格性、符合性檢查,評分,書寫評標意見,組長匯總評分情況及評標結論等程序,確定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公示后,第二中標候選人C公司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理由是參與本項目評標的組長是A公司的領導,而A公司也下載了投標文件,屬于利害關系人,應當回避,采購程序違法。采購中心經核實發(fā)現,A公司確實下載了投標文件,然而最終并未投標,不屬于投標人,也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回避的情形。經與C公司溝通,C公司撤回了質疑書。
分析■■■
本案中有一個關鍵問題值得思考:在評標中,評審專家如在潛在投標人的單位任職,是否應回避?
潛在投標人不等于投標人
要搞清以上情形是否應當回避,務必要搞清“潛在投標人”以及“投標人”的概念。
潛在投標人是指符合投標的基本資格條件、可能感興趣參與投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潛在投標人一旦購買或下載了招標文件且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就成為投標人。即,潛在投標人是擁有投標資格但還未投標的供應商,這個稱呼一般在開標前或投標截止前使用;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就成為投標人,這個稱呼一般在開標或投標、報價截止后才使用。對于招標項目,反映在開標一覽表上的就是投標人。
潛在投標人有權決定是否參加投標。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因此,在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有權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甚至已經投標的也可撤回。
本案情形不屬于法定回避情形
本案中,X是否應回避?筆者查閱了多部政府采購規(guī)章文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回避的幾種情形,包括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等。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而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筆者認為,上述法條中提及的“供應商”都不屬于潛在投標人的范疇,而是指投標人,即在截止時間前遞交了投標文件的供應商。本案中的A公司屬于潛在投標人,A公司負責人X作為評標小組組長,不屬于“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或競標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案程序合法。(作者:馬正紅 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