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采購方式適用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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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6年07月12日
■ 李昌錦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是五種常用的政府采購方式。作為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主體,代理機構要認真分析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及相互關聯(lián),特別是公開招標方式變更為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限制條件。筆者對上述內容作了歸納梳理,供業(yè)內同行借鑒參考。詳見表1。
實踐中,供應商、采購標的是采購活動的兩大關鍵要素,二者的某些特性,甚至直接決定了采用何種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也會因某些情形而轉為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基于此,筆者將表1中五種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判斷依據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由公開招標轉為其他采購方式,第二類為根據供應商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采購方式,第三類為根據采購標的來決定采購方式。詳見表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