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購代理機構操作一個項目,預算金額是100萬元,這個項目競爭比較激烈,A供應商到了開標現場,面臨同時參加開標會以及提交投標文件的潛在對手,A供應商希望提高自己的競爭力,那么這時A供應商就可能提供一個折扣證明,這個折扣證明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百分比的形式,一種是固定金額的形式?,F在假設A供應商原來的報價是100萬元,折扣聲明要在100萬元的基礎上降低1%,那么只要這個折扣聲明在截止時間之前提交,且密封等都是符合要求的,那么這個折扣證明就構成了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又假設,在截止時間還未到,這時又進來若干個供應商,A供應商看到他最強大的競爭對手來了,為進一步提高這次投標的競爭力,A供應商這時又拿出一個信封,折扣聲明要在投標總價的基礎上降低三萬元。根據財政部文件2007財庫2號文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的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價格評審應該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計算公式: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那么,以上案例中如果A供應商的兩個折扣聲明提交的時間都是在截止時間之前,簽署密封等都沒有問題,那么進入評標以后應如何來計算供應商報價呢?這里我們要明白,這兩個折扣聲明和之前遞交的投標文件是同時生效的, 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除非這家供應商明確標明第二次遞交的折扣聲明是在第一次遞交的折扣聲明基礎上進一步下降。我們將兩個折扣聲明分先后計算得出:10000000×0.99-30000=69000和(1000000-30000)× 0.99=69300 ,算出的價格是不一樣的,那評標委員會究竟如何來判定最終的報價呢? 在這里法律有一個原則就是過失責任原則,由于A供應商沒有明確標明,兩個折扣聲明哪個在先哪個在后,那評標時為公平、公正起見,就應當以最不利于A供應商有利于其他競爭對手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也就是評標時,這家投標人最終的報價應先減掉3萬元,再乘上0.99,以這個價格來跟其他的競爭對手進行比較。
那么又有人說了,這樣政府資金算出來不是高嗎?不會的,如果最終評下來仍然是A供應商中標,那簽訂合同的時候價格就可以倒回來算的,這樣有利于招標人。這樣是不是對A供應商不公平呢?這里還是過失責任原則的問題,是A供應商的過失導致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沒辦法準確地計算價格,所以評標的時候就可以以不利于A供應商有利于競爭對手的計算方法,以保證公平、公正,中標之后同樣可以有利于招標人不利于A供應商,最終采購資金算出來怎么低就可以怎么簽合同。
(董瑩根據“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yè)人員培訓班”金翔老師講課錄音整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