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A公司與B公司組成聯合體投標并附聯合體投標協(xié)議中標,C公司(A公司在國內的全資子公司)作為其中一家分貨商,未參與聯合體投標協(xié)議?,F招標人希望中標通知書抬頭寫三家的名字,便于向C公司付款。這種做法是否正確?是否有辦法解決?
答:
這種做法不妥。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钡谌粭l第三款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p>
因此,該項目的中標結果、中標通知書以及中標合同的主體應當保持一致,即A、B兩家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中標后,中標通知書上的中標人應當為A、B兩家公司組成的聯合體。此外,C公司可以作為中標聯合體的商務代理進入中標合同,并約定其履行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來源:《招標采購常見問題匯編——解疑釋惑400問》、廣東省招標投標協(xi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