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jié)約資金應由采購人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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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5月24日
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節(jié)約資金的歸屬基本上有兩種方式,一是歸采購人,或當年繼續(xù)使用,或納入明年預算后再使用;二是歸財政,收回國庫。筆者的意見是節(jié)約資金應歸采購人,由采購人當年繼續(xù)使用。理由如下:
符合《預算法》規(guī)定
所謂節(jié)約資金是指已批準的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因多種原因而產生的,不是新的預算,是“已經批準”的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條規(guī)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以及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已經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而財政部門直接將節(jié)約資金收回顯然是違法的。另外,2010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高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預算法》修訂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中之一就是要“規(guī)范預算的執(zhí)行”?!靶抻喓髮⒚鞔_地提出,經人大批準的預算,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改變,對預算調整也將作出明確規(guī)定”。將節(jié)約資金收回財政顯然不是“規(guī)范預算的執(zhí)行”。
有利于提高采購人積極性
節(jié)約資金歸采購人使用可以提高其配合政府采購的積極性。政府采購在我國推廣實施也就十多年時間,許多傳統(tǒng)做法尚不能徹底改變,尤其是許多人的觀念并沒有隨政府采購的推廣實施而完全改變。許多人的觀念中始終沒有政府采購使用的是納稅人錢的意識,堅持認為已經批復的預算是他“自己的錢”,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在實施政府采購政策之前基本上就是這樣,財政把批復的預算撥給預算單位后,很少有實質性的監(jiān)督措施,預算單位是否完全按照批復預算在執(zhí)行基本上是沒人知道的)。所以,采購人對政府采購的抵觸情緒非常大,如果再將節(jié)約資金收回財政,采購人就更不能接受,也就不能配合政府采購工作,這對集采機構的操作壓力非常大。因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節(jié)約資金是普遍現象,尤其在IT領域更是如此。原因大概有兩個:一是IT領域的產品更新比較快,一旦新產品推出,老產品降價幅度通常比較大;二是不同品牌之間價格差異比較大,相同配置的產品品牌不同,價格相差20%~30%是很正常的,而采購人在申報預算時可能是按A品牌做的計劃,而最后中標的是B品牌產品。
有利于采購活動順利開展
筆者曾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2005年8月某采購人委托我們采購一套存儲系統(tǒng),預算為70萬元,經過招標、評標,最后結果是報價45萬元的F公司為中標候選人;而報價68萬元的P公司所投產品卻是該采購人的原預算申報品牌(P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該采購人為了否定第一中標候選人,幾乎是竭盡所能、使出渾身解數。先是慫恿P公司提出質疑,在質疑未果后,再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結果還是未能達到推翻原評標意見的目的。但該采購人就是拒不簽約,又提出要對F公司的產品進行測試,集采機構組織專家對測試結果進行了分析、論證,專家認為:F公司的產品沒有不能滿足招標要求和使用要求的情況發(fā)生。此時該采購人又提出F公司產品在他們系統(tǒng)沒有單位使用過,還是不肯簽約。經過一年半的折騰,最終該項目還是被財政部門以超過投標有效期為由,要求暫停執(zhí)行。2008年該采購人又有其他項目要委托我們采購,此時,該單位具體經辦人跟我說了“實話”:“我不是不知道F公司有能力完成我們的項目,也清楚他們推薦的產品能滿足我們的要求,而且性價比更高,但他們的報價實在太低,節(jié)約資金太多,領導會罵我‘你真笨,錢也不會花’,我也是沒辦法?!比绻?jié)約資金由采購人繼續(xù)使用,應該就不會這么折騰了。
有利于減少質疑投訴
筆者在多年的政府采購工作中了解到,許多質疑實際上是采購人在幕后指使。有多個供應商表示:質疑、投訴非自己本意,也知道可能不會有結果,但因采購人要求,他不得不來走質疑這個程序。經過分析,多數原因是因為中標公司的投標價與項目預算之間差距較大,致使預算單位經辦人無法向領導交代,所以必須要來質疑、投訴一下,表示非他辦事不力,而是政采程序使然。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2008年10月某采購人委托我們采購一套網絡系統(tǒng),預算2819萬元,經過招標、評標,最后結果是以投H品牌為主的報價2000萬的D公司為中標候選人;而報價2798萬的A公司所投產品卻是該采購人的原預算品牌。采購人明確表示拒絕接受H品牌產品,先是慫恿A公司提出質疑,質疑未果后再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結果還是未能推翻原評標意見。在經過多次專家論證后,該采購人于2009年5月終于同D公司簽約,花了半年的時間,多個部門眾多人員被牽扯進去,效率極低。這不是集采機構之過,實際上該采購人不接受評標結果,除了對H品牌產品有所顧慮外,更多的原因是合同金額比預算少了800多萬元,經辦人無法向領導交代,因為誰都明白,現在要批一筆預算有多么難,而現在卻要“浪費”這么多的預算,確實讓人難以接受。如果節(jié)約資金由采購人繼續(xù)使用,對政采工作人員而言,工作應該會好做得多。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符合《預算法》規(guī)定
所謂節(jié)約資金是指已批準的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因多種原因而產生的,不是新的預算,是“已經批準”的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條規(guī)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以及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已經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而財政部門直接將節(jié)約資金收回顯然是違法的。另外,2010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高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預算法》修訂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中之一就是要“規(guī)范預算的執(zhí)行”?!靶抻喓髮⒚鞔_地提出,經人大批準的預算,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改變,對預算調整也將作出明確規(guī)定”。將節(jié)約資金收回財政顯然不是“規(guī)范預算的執(zhí)行”。
有利于提高采購人積極性
節(jié)約資金歸采購人使用可以提高其配合政府采購的積極性。政府采購在我國推廣實施也就十多年時間,許多傳統(tǒng)做法尚不能徹底改變,尤其是許多人的觀念并沒有隨政府采購的推廣實施而完全改變。許多人的觀念中始終沒有政府采購使用的是納稅人錢的意識,堅持認為已經批復的預算是他“自己的錢”,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在實施政府采購政策之前基本上就是這樣,財政把批復的預算撥給預算單位后,很少有實質性的監(jiān)督措施,預算單位是否完全按照批復預算在執(zhí)行基本上是沒人知道的)。所以,采購人對政府采購的抵觸情緒非常大,如果再將節(jié)約資金收回財政,采購人就更不能接受,也就不能配合政府采購工作,這對集采機構的操作壓力非常大。因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節(jié)約資金是普遍現象,尤其在IT領域更是如此。原因大概有兩個:一是IT領域的產品更新比較快,一旦新產品推出,老產品降價幅度通常比較大;二是不同品牌之間價格差異比較大,相同配置的產品品牌不同,價格相差20%~30%是很正常的,而采購人在申報預算時可能是按A品牌做的計劃,而最后中標的是B品牌產品。
有利于采購活動順利開展
筆者曾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2005年8月某采購人委托我們采購一套存儲系統(tǒng),預算為70萬元,經過招標、評標,最后結果是報價45萬元的F公司為中標候選人;而報價68萬元的P公司所投產品卻是該采購人的原預算申報品牌(P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該采購人為了否定第一中標候選人,幾乎是竭盡所能、使出渾身解數。先是慫恿P公司提出質疑,在質疑未果后,再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結果還是未能達到推翻原評標意見的目的。但該采購人就是拒不簽約,又提出要對F公司的產品進行測試,集采機構組織專家對測試結果進行了分析、論證,專家認為:F公司的產品沒有不能滿足招標要求和使用要求的情況發(fā)生。此時該采購人又提出F公司產品在他們系統(tǒng)沒有單位使用過,還是不肯簽約。經過一年半的折騰,最終該項目還是被財政部門以超過投標有效期為由,要求暫停執(zhí)行。2008年該采購人又有其他項目要委托我們采購,此時,該單位具體經辦人跟我說了“實話”:“我不是不知道F公司有能力完成我們的項目,也清楚他們推薦的產品能滿足我們的要求,而且性價比更高,但他們的報價實在太低,節(jié)約資金太多,領導會罵我‘你真笨,錢也不會花’,我也是沒辦法?!比绻?jié)約資金由采購人繼續(xù)使用,應該就不會這么折騰了。
有利于減少質疑投訴
筆者在多年的政府采購工作中了解到,許多質疑實際上是采購人在幕后指使。有多個供應商表示:質疑、投訴非自己本意,也知道可能不會有結果,但因采購人要求,他不得不來走質疑這個程序。經過分析,多數原因是因為中標公司的投標價與項目預算之間差距較大,致使預算單位經辦人無法向領導交代,所以必須要來質疑、投訴一下,表示非他辦事不力,而是政采程序使然。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2008年10月某采購人委托我們采購一套網絡系統(tǒng),預算2819萬元,經過招標、評標,最后結果是以投H品牌為主的報價2000萬的D公司為中標候選人;而報價2798萬的A公司所投產品卻是該采購人的原預算品牌。采購人明確表示拒絕接受H品牌產品,先是慫恿A公司提出質疑,質疑未果后再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結果還是未能推翻原評標意見。在經過多次專家論證后,該采購人于2009年5月終于同D公司簽約,花了半年的時間,多個部門眾多人員被牽扯進去,效率極低。這不是集采機構之過,實際上該采購人不接受評標結果,除了對H品牌產品有所顧慮外,更多的原因是合同金額比預算少了800多萬元,經辦人無法向領導交代,因為誰都明白,現在要批一筆預算有多么難,而現在卻要“浪費”這么多的預算,確實讓人難以接受。如果節(jié)約資金由采購人繼續(xù)使用,對政采工作人員而言,工作應該會好做得多。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