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中出現(xiàn)明顯不利于投標人的條款,投標人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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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問:招標文件規(guī)定“2.貨款支付:甲方在雙方對賬結算并收到正規(guī)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日起,次月支付本次結算貨款的85%,3個月內(nèi)支付至本次結算貨款的95%,剩余5%為質量保證金,6個月內(nèi)付清;若貨款、質量保證金逾期支付,均不計利息和損失”“3.乙方具有一定的資金墊付能力,當因不可控制因素影響采購人付款進度時,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友好協(xié)商解決。乙方在此期間保證供應且不能追究甲方的責任?!弊鳛橥稑巳?,應該怎么處理?
答:上述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投標人依法享有的追究招標人違約責任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對投標人不公平,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要求招標人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的,還可以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