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雙方均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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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7月08日
案例回放
2010年10月22日,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一園林綠化項目的公開招標當中,確定A單位為中標供應商。因此,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于2010年10月29日向中標供應商A單位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而在2011年2月25日,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管部門--采購辦卻收到了此次園林綠化項目采購人的書面申請,其表明因中標供應商A單位放棄中標合同,現(xiàn)要求變更中標供應商,并對原中標供應商A單位進行相應處罰。
針對這種情況,該政府采購辦立即展開了調查。調查中得知,A供應商自接到中標通知書至今,采購單位一直未與其商訂合同,故其沒有向苗木供貨單位提交定金并簽訂苗木供貨合同,又因其如按2010年10月22日的中標價格進行產(chǎn)品供應,其將蒙受的經(jīng)濟損失太大,所以原中標供應商A單位愿放棄采購供應合同。
采購辦最終決定,采購人的書面申請不予采納,處其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承擔A單位的合同損失,提請主管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A單位應繼續(xù)簽訂并履行合同,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對采購人超過投標保證金部分的損失給予賠償。
專家點評:
在本案例中,值得思考的問題是,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沒有在法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這其中的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雙方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專家認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中標供應商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在本案例中,自2010年10月29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至采購人申請變更中標供應商歷時近4個月,采購人沒有主動聯(lián)系供應商簽署合同,中標供應商也沒有主動向采購人提出商簽合同,雙方都存在過錯,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民事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采購人在本案例中應承擔的責任:在業(yè)界專家看來,采購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中標供應商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為締約而到采購單位進行洽談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準備履行支付的費用、因為實地考察產(chǎn)生的費用,以及準備履約所支出費用的利息等;間接損失則包括中標人拿到中標通知書后放棄的與第三人簽訂采購合同機會而遭受的損失等。
對于中標供應商在本案例中應承擔的責任,業(yè)界專家認為,本案例中,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因沒有及時簽訂合同,由于市場價格變動原因,屬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可以責令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拒不履行合同,除沒收投標保證金外,視情節(jié)輕重,由相關監(jiān)管部門列入不良供應商記錄名單,禁止其1~3年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另外,采購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或重新組織招標采購。
由此案例,業(yè)界專家提示,中標通知書是確認政府采購結果的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F(xiàn)行的中標通知書格式相對比較簡單,主要有中標人、項目名稱、定標時間、中標內容、中標價和及時簽訂合同的提示等要素,應進一步規(guī)范中標通知書對于簽訂合同的提示。如:請貴單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的要求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如在一個月內不能完成合同簽訂,請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同時,監(jiān)管部門也應定期不定期地監(jiān)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加強規(guī)范,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八)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2010年10月22日,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一園林綠化項目的公開招標當中,確定A單位為中標供應商。因此,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于2010年10月29日向中標供應商A單位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而在2011年2月25日,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管部門--采購辦卻收到了此次園林綠化項目采購人的書面申請,其表明因中標供應商A單位放棄中標合同,現(xiàn)要求變更中標供應商,并對原中標供應商A單位進行相應處罰。
針對這種情況,該政府采購辦立即展開了調查。調查中得知,A供應商自接到中標通知書至今,采購單位一直未與其商訂合同,故其沒有向苗木供貨單位提交定金并簽訂苗木供貨合同,又因其如按2010年10月22日的中標價格進行產(chǎn)品供應,其將蒙受的經(jīng)濟損失太大,所以原中標供應商A單位愿放棄采購供應合同。
采購辦最終決定,采購人的書面申請不予采納,處其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承擔A單位的合同損失,提請主管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A單位應繼續(xù)簽訂并履行合同,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對采購人超過投標保證金部分的損失給予賠償。
專家點評:
在本案例中,值得思考的問題是,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沒有在法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這其中的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雙方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專家認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中標供應商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在本案例中,自2010年10月29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至采購人申請變更中標供應商歷時近4個月,采購人沒有主動聯(lián)系供應商簽署合同,中標供應商也沒有主動向采購人提出商簽合同,雙方都存在過錯,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民事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采購人在本案例中應承擔的責任:在業(yè)界專家看來,采購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中標供應商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為締約而到采購單位進行洽談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準備履行支付的費用、因為實地考察產(chǎn)生的費用,以及準備履約所支出費用的利息等;間接損失則包括中標人拿到中標通知書后放棄的與第三人簽訂采購合同機會而遭受的損失等。
對于中標供應商在本案例中應承擔的責任,業(yè)界專家認為,本案例中,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因沒有及時簽訂合同,由于市場價格變動原因,屬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可以責令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拒不履行合同,除沒收投標保證金外,視情節(jié)輕重,由相關監(jiān)管部門列入不良供應商記錄名單,禁止其1~3年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另外,采購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或重新組織招標采購。
由此案例,業(yè)界專家提示,中標通知書是確認政府采購結果的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F(xiàn)行的中標通知書格式相對比較簡單,主要有中標人、項目名稱、定標時間、中標內容、中標價和及時簽訂合同的提示等要素,應進一步規(guī)范中標通知書對于簽訂合同的提示。如:請貴單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的要求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如在一個月內不能完成合同簽訂,請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同時,監(jiān)管部門也應定期不定期地監(jiān)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加強規(guī)范,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八)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