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采分歧導致質疑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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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8月19日
“你是否同意被告出具的投訴處理決定書中的內容?”“我同意財政局的投訴處理結果,但不同意其裁定的理由?!?
以上是某地政府采購中心在采購燈具項目時引發(fā)的行政訴訟中的法庭審理環(huán)節(jié)主審法官與該地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之間的對話。
近日,筆者在對某地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的采訪中獲悉了這樣一個奇怪的案例:未中標供應商對采購中心發(fā)出了質疑,原中標供應商則因為不滿該地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直接向管轄區(qū)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該采購中心負責人作為法庭追加的第三方,在法庭上接受法官的詢問。
原來,該項目涉及的具體貨物為該地中小學校的照明燈具,為保護學生視力,按照專家論證意見,招標文件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的日光燈色溫應不低于6000K,采購中心在完成該項目后,在網上公布了中標結果,而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前,某未中標供應商經過調查發(fā)現,事實上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日光燈的色溫遠遠沒有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遂向該政府采購中心提出了質疑。
根據未中標供應商的質疑,采購中心向該地采購辦提出了裁定采購結果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請求。
“經過調查,我們發(fā)現,中標供應商確實不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于是我們采納了質疑方觀點,暫停了中標通知書的發(fā)放?!辈少徶行南嚓P負責人說。
實質性條款不能滿足,這恐怕誰都救不了原中標供應商。但該地采購辦的投訴處理決定卻讓人大跌眼鏡。在采購辦的投訴處理書中,沒有采納采購中心關于中標供應商不能滿足實質性條款的意見,而是以采購中心的程序操作瑕疵為由裁定采購結果無效,責令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據該采購中心負責人介紹,采購辦認為該項目投標供應商數量沒有滿足法定要求,而實際上,除了后期因為資質條件不滿足排除了兩家供應商之外,包括中標供應商和該質疑供應商在內,一共有4家供應商參與了評標。
“符合資質的投標供應商超過3家,公開招標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同樣是采購結果無效,原因卻各不相同。不滿足實質性條款,中標供應商即便被“拉下馬”也應該是心服口服。但因采購辦與采購中心看法的不同,讓中標供應商找到了翻盤的“突破口”。
以采購辦的投訴處理違法為由,原中標供應商直接向管轄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采購辦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并維持中標結果。而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同樣看出了采購辦與采購中心在裁定中標結果無效問題上的分歧,于是也就有了本文開篇的那段對話。
該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案件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中,但相關的案情已非常清楚,雖然中標供應商確未滿足招標項目的實質性要求,但采購辦做出的中標無效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卻是張冠李戴。如此一來,原中標供應商的勝訴宣判只是時間問題。
一個并不復雜的項目,因為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不暢,導致了意見分歧,割裂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的統一鏈條,讓贏者勝之不武,輸者心有不甘,這值得政采人深刻反思。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以上是某地政府采購中心在采購燈具項目時引發(fā)的行政訴訟中的法庭審理環(huán)節(jié)主審法官與該地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之間的對話。
近日,筆者在對某地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的采訪中獲悉了這樣一個奇怪的案例:未中標供應商對采購中心發(fā)出了質疑,原中標供應商則因為不滿該地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直接向管轄區(qū)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該采購中心負責人作為法庭追加的第三方,在法庭上接受法官的詢問。
原來,該項目涉及的具體貨物為該地中小學校的照明燈具,為保護學生視力,按照專家論證意見,招標文件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的日光燈色溫應不低于6000K,采購中心在完成該項目后,在網上公布了中標結果,而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前,某未中標供應商經過調查發(fā)現,事實上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日光燈的色溫遠遠沒有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遂向該政府采購中心提出了質疑。
根據未中標供應商的質疑,采購中心向該地采購辦提出了裁定采購結果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請求。
“經過調查,我們發(fā)現,中標供應商確實不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于是我們采納了質疑方觀點,暫停了中標通知書的發(fā)放?!辈少徶行南嚓P負責人說。
實質性條款不能滿足,這恐怕誰都救不了原中標供應商。但該地采購辦的投訴處理決定卻讓人大跌眼鏡。在采購辦的投訴處理書中,沒有采納采購中心關于中標供應商不能滿足實質性條款的意見,而是以采購中心的程序操作瑕疵為由裁定采購結果無效,責令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據該采購中心負責人介紹,采購辦認為該項目投標供應商數量沒有滿足法定要求,而實際上,除了后期因為資質條件不滿足排除了兩家供應商之外,包括中標供應商和該質疑供應商在內,一共有4家供應商參與了評標。
“符合資質的投標供應商超過3家,公開招標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同樣是采購結果無效,原因卻各不相同。不滿足實質性條款,中標供應商即便被“拉下馬”也應該是心服口服。但因采購辦與采購中心看法的不同,讓中標供應商找到了翻盤的“突破口”。
以采購辦的投訴處理違法為由,原中標供應商直接向管轄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采購辦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并維持中標結果。而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同樣看出了采購辦與采購中心在裁定中標結果無效問題上的分歧,于是也就有了本文開篇的那段對話。
該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案件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中,但相關的案情已非常清楚,雖然中標供應商確未滿足招標項目的實質性要求,但采購辦做出的中標無效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卻是張冠李戴。如此一來,原中標供應商的勝訴宣判只是時間問題。
一個并不復雜的項目,因為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不暢,導致了意見分歧,割裂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的統一鏈條,讓贏者勝之不武,輸者心有不甘,這值得政采人深刻反思。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