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質疑:該說不時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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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5月29日
從2005年至2011年,共有108家供應商、5個采購人向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提出過質疑,有6家供應商直接向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投訴、舉報,這些經歷告訴他們——
面對質疑:該說“不”時要說“不”
尹亮君
從2005年至2011年的7年間,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共接待供應商質疑108起,處理質疑79個,現(xiàn)將質疑處理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整理成文,與業(yè)界同仁一起探討。
7年2.76%的質疑率
從項目數(shù)分析。7年來,采購中心共實施政府采購項目2860個,其中被質疑項目79個,質疑率2.76%。從采購方式來看,在被質疑項目中,公開招標項目56個,占70.89%,競爭性談判項目15個,占18.99%,詢價采購項目7個,占8.86%,單一來源采購項目1個,占1.27%。
從質疑人分析。7年來,共有108家供應商向采購中心提出過質疑,其中正式被受理的質疑60個,占55.56%,經采購中心溝通、解釋后撤回質疑的48個,占44.44%。有5個采購人向采購中心提出過質疑(采購中心給予了答復)。有6家供應商直接向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投訴、舉報。
從質疑原因分析。在提出質疑的108家供應商中,因企業(yè)間矛盾而質疑的72個,占66.67%;受采購人挑唆而質疑的16個,占14.81%;因未理解招標文件而質疑的2個,占1.85%;因不熟悉采購程序而質疑的3個,占2.78%;因不了解相關法規(guī)而質疑的8個,占7.41%;因不了解情況而懷疑的6個,占5.56%;因采購中心采購程序不規(guī)范而質疑的1個,占0.93%。
質疑答復后的情況。在采購中心正式受理的60個質疑中,有12個項目因質疑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其中有4個投訴供應商自行撤回,其余8個投訴正式受理后被駁回。有3家供應商對監(jiān)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財政部提起行政復議,均被駁回。
主觀原因PK客觀原因
采購人的傾向性。部分采購人政府采購意識不到位,采購文件在技術參數(shù)、需求的設置上存在傾向性和指向性,甚至是為某供應商、某產品量身定做,還有的采購人事先對有關供應商進行了考察,作了承諾,在采購活動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人,引起其他供應商的不滿和質疑。而一旦采購人心儀的供應商沒有中標,往往挑動供應商質疑。
供應商之間的競爭與矛盾。質疑人將企業(yè)間的恩怨帶到了政府采購中,利用質疑投訴的維權平臺進行相互間的報復。
供應商維權意識的增強。如采購中心采購的江蘇省衛(wèi)生廳軟件平臺項目,有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更正公告發(fā)布到開標時間只有14天,不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15天的要求,采購中心的一個微小的工作疏忽招來了質疑。
采購中心自身原因。采購中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采購文件描述不嚴謹不科學、工作不到位不細致、現(xiàn)場緊急情況處理方法欠妥、與供應商溝通不足等問題。
4條8字“真經”
坦然面對,規(guī)范操作。采購中心對供應商的質疑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并將質疑和答復在網站上公布。做到所有質疑都有登記,所有溝通、談話、處理都有記錄。
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在處理質疑過程中,必須注意維護所有供應商的權益,讓所有當事人都有說明解釋的機會,兼聽則明。采購中心應避免陷入供應商之間的恩怨矛盾中。
總結經驗,加強學習。有質疑,說明我們的工作有瑕疵,有值得改進的地方。因此要對質疑項目進行案例分析,自我總結。
積極引導,構建和諧。采購中心曾召開供應商座談會,邀請曾經對采購中心有過質疑的供應商進行座談,并作了題為《政府采購中供應商如何維權》的輔導講座。采購中心真誠請供應商幫助我們提高服務質量。
一點建議和思考
要減少供應商的質疑,積極的辦法是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規(guī)范操作,防患于未然:一是避免采購人的傾向性。當遇到采購需求存在傾向性、指向性矛盾時,采購中心須了解采購人的真實意圖,與其加強溝通,有理有節(jié),該說“不”時要說“不”,同時提出合理化建議。二是忌激化矛盾。三是要發(fā)揮采購人在質疑處理中的作用?!墩少彿ā返?2條、第53條都規(guī)定了采購人在質疑處理中的義務,筆者認為,采購人的傾向性應該由采購人來解釋,供應商之間的矛盾通過采購人去協(xié)調也更有效。
筆者認為,一是現(xiàn)有的供應商維權制度在設計上還不夠科學:容易被供應商利用將企業(yè)間的恩怨帶入政府采購維權中,或是被采購人利用,拒絕合法產生的中標、成交結果。
二是供應商維權制度中的責任主體與答復主體錯位。供應商質疑的范圍是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前兩者是采購中心操作實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應答復供應商的質疑;但中標、成交結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是由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評審推薦的,應由評委會承擔責任,供應商向采購中心質疑,由采購中心進行答復是不合理的,導致責任主體與答復主體的錯位。
三是存在責權不對等。供應商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也應維護他人的權益,不能以損害別人的利益為代價。維權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權利與義務、責任應該對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更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這樣,政府采購事業(yè)才能發(fā)展、進步,社會才能更和諧。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面對質疑:該說“不”時要說“不”
尹亮君
從2005年至2011年的7年間,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共接待供應商質疑108起,處理質疑79個,現(xiàn)將質疑處理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整理成文,與業(yè)界同仁一起探討。
7年2.76%的質疑率
從項目數(shù)分析。7年來,采購中心共實施政府采購項目2860個,其中被質疑項目79個,質疑率2.76%。從采購方式來看,在被質疑項目中,公開招標項目56個,占70.89%,競爭性談判項目15個,占18.99%,詢價采購項目7個,占8.86%,單一來源采購項目1個,占1.27%。
從質疑人分析。7年來,共有108家供應商向采購中心提出過質疑,其中正式被受理的質疑60個,占55.56%,經采購中心溝通、解釋后撤回質疑的48個,占44.44%。有5個采購人向采購中心提出過質疑(采購中心給予了答復)。有6家供應商直接向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投訴、舉報。
從質疑原因分析。在提出質疑的108家供應商中,因企業(yè)間矛盾而質疑的72個,占66.67%;受采購人挑唆而質疑的16個,占14.81%;因未理解招標文件而質疑的2個,占1.85%;因不熟悉采購程序而質疑的3個,占2.78%;因不了解相關法規(guī)而質疑的8個,占7.41%;因不了解情況而懷疑的6個,占5.56%;因采購中心采購程序不規(guī)范而質疑的1個,占0.93%。
質疑答復后的情況。在采購中心正式受理的60個質疑中,有12個項目因質疑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其中有4個投訴供應商自行撤回,其余8個投訴正式受理后被駁回。有3家供應商對監(jiān)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財政部提起行政復議,均被駁回。
主觀原因PK客觀原因
采購人的傾向性。部分采購人政府采購意識不到位,采購文件在技術參數(shù)、需求的設置上存在傾向性和指向性,甚至是為某供應商、某產品量身定做,還有的采購人事先對有關供應商進行了考察,作了承諾,在采購活動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人,引起其他供應商的不滿和質疑。而一旦采購人心儀的供應商沒有中標,往往挑動供應商質疑。
供應商之間的競爭與矛盾。質疑人將企業(yè)間的恩怨帶到了政府采購中,利用質疑投訴的維權平臺進行相互間的報復。
供應商維權意識的增強。如采購中心采購的江蘇省衛(wèi)生廳軟件平臺項目,有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更正公告發(fā)布到開標時間只有14天,不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15天的要求,采購中心的一個微小的工作疏忽招來了質疑。
采購中心自身原因。采購中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采購文件描述不嚴謹不科學、工作不到位不細致、現(xiàn)場緊急情況處理方法欠妥、與供應商溝通不足等問題。
4條8字“真經”
坦然面對,規(guī)范操作。采購中心對供應商的質疑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并將質疑和答復在網站上公布。做到所有質疑都有登記,所有溝通、談話、處理都有記錄。
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在處理質疑過程中,必須注意維護所有供應商的權益,讓所有當事人都有說明解釋的機會,兼聽則明。采購中心應避免陷入供應商之間的恩怨矛盾中。
總結經驗,加強學習。有質疑,說明我們的工作有瑕疵,有值得改進的地方。因此要對質疑項目進行案例分析,自我總結。
積極引導,構建和諧。采購中心曾召開供應商座談會,邀請曾經對采購中心有過質疑的供應商進行座談,并作了題為《政府采購中供應商如何維權》的輔導講座。采購中心真誠請供應商幫助我們提高服務質量。
一點建議和思考
要減少供應商的質疑,積極的辦法是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規(guī)范操作,防患于未然:一是避免采購人的傾向性。當遇到采購需求存在傾向性、指向性矛盾時,采購中心須了解采購人的真實意圖,與其加強溝通,有理有節(jié),該說“不”時要說“不”,同時提出合理化建議。二是忌激化矛盾。三是要發(fā)揮采購人在質疑處理中的作用?!墩少彿ā返?2條、第53條都規(guī)定了采購人在質疑處理中的義務,筆者認為,采購人的傾向性應該由采購人來解釋,供應商之間的矛盾通過采購人去協(xié)調也更有效。
筆者認為,一是現(xiàn)有的供應商維權制度在設計上還不夠科學:容易被供應商利用將企業(yè)間的恩怨帶入政府采購維權中,或是被采購人利用,拒絕合法產生的中標、成交結果。
二是供應商維權制度中的責任主體與答復主體錯位。供應商質疑的范圍是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前兩者是采購中心操作實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應答復供應商的質疑;但中標、成交結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是由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評審推薦的,應由評委會承擔責任,供應商向采購中心質疑,由采購中心進行答復是不合理的,導致責任主體與答復主體的錯位。
三是存在責權不對等。供應商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也應維護他人的權益,不能以損害別人的利益為代價。維權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權利與義務、責任應該對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更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這樣,政府采購事業(yè)才能發(fā)展、進步,社會才能更和諧。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