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對聯合體參加投標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因此在招標采購項目的操作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無法找到具體法律條文界定的問題,如聯合體如何命名、投標文件如何蓋章、如何提起質疑投訴、如何刊登中標公告和發(fā)放中標通知書、如何簽訂合同等,給采購操作帶來較大的困擾。本文將重點針對上述問題,結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詳細解釋,供讀者參考。
聯合體名稱:應包含聯合體各方
聯合體名稱應包含所有成員名稱,而不應僅是一方或牽頭方的名稱。
以聯合體參加投標的,投標人為組成聯合體的各方,聯合體僅是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在投標中,聯合體的名稱應當包含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名稱,而不僅是聯合體一方的名稱或者牽頭方(主辦方)的名稱。如A公司和B公司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其聯合體名稱應該表示為:聯合體A公司、B公司或者A公司、B公司聯合體。因此,聯合體參與投標時,在整本聯合體投標文件中,所有投標人的名稱均應使用聯合體的名稱,而不是聯合體一方的名稱或者各方名稱的簡單羅列。
投標文件蓋章:聯合體一方蓋章即有效
聯合體是臨時性合伙型聯營,合伙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合伙事務范圍內任何一方都可以代表合伙。
關于聯合體蓋章的問題,招標采購實踐中有四種不同的做法:1.聯合體各方都必須在投標文件上蓋章;2.牽頭方(主辦方)蓋章即可;3.根據聯合投標協議的約定,由負責投標的一方蓋章;4.任何一方蓋章均可。
筆者認為,任何一方蓋章均可。理由是:招標采購中投標聯合體是臨時性合伙型聯營,各方負擔連帶民事責任,任何一方的行為,其他方都可能負全部民事責任。各方簽訂的聯合投標協議是臨時合伙協議,聯合體各方是合伙關系,而合伙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合伙事務范圍內任何一個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因此聯合體任何一方均可以代表其他方從事聯合投標的活動,只要聯合體一方在投標文件上蓋章,投標文件就是有效的。當然,各方都蓋章的投標文件也是有效的,但不能認為必須是各方都蓋章才有效。由于聯合體各方是合伙關系,存在著相互受信托的關系,由牽頭方蓋章也不是必需的。聯合投標協議的約定僅對聯合體各方有效,招標人不受聯合投標協議的約束,投標文件不一定要由協議約定負責投標的一方蓋章才有效。
質疑投訴:任何一方都可單獨提出
聯合體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體,才是投標人。
聯合體參與投標的項目,當聯合體依據《政府采購法》提出質疑和投訴或者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提出異議和投訴時,應由誰提出?這一問題在招標采購實踐中同樣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具體包括:1.需要聯合體各方共同提出;2.需要由牽頭方(主辦方)提出;3.按照聯合投標協議的約定,由負責提出質疑(異議)投訴的一方提出;4.任何一方提出均可。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質疑(異議)和投訴的規(guī)定,從聯合體是合伙型聯營、聯合投標協議是合伙協議的性質來判斷,筆者的觀點是:聯合體任何一方均可以單獨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理由如下:
1.聯合體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它沒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沒有經過登記注冊。
聯合體不是《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和《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體,才是投標人。聯合體僅僅是在具體的招標項目中獲得的一個投標人的身份,被視為一個投標人。而《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有權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的是供應商(投標人)而不是聯合體,因此組成聯合體的各方都是可以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的主體。
2.聯合體是合伙型聯營,聯合體各方是合伙關系。
根據合伙之法理, 合伙人之間存在一種受信托的關系, 各合伙人都有權對內經營管理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從事交易活動。在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時,聯合體任何一方都有合法的權利。牽頭方(主辦方)也僅是合伙的一方,可以代表聯合體;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負責提出質疑(異議)投訴的一方也是合伙一方,可以代表聯合體,但不是只有牽頭方(主辦方)或者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一方才能代表聯合體,這是由聯合體的合伙性質決定的。特別是當聯合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牽頭方(主辦方)或者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一方不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時,必須給予聯合體其他方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的權利,否則無法維護其他方的合法權益。
3.聯合體參加招標采購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由聯合體各方承擔。
在招標采購中聯合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實際上損害的是聯合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作為組成聯合體的投標人有權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異議)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墩少彿ā泛汀墩袠送稑朔ā逢P于提起質疑(異議)和投訴的主體是供應商(投標人),而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就是供應商(投標人)。因此,組成聯合體的各方依法有權單獨提起質疑(異議)和投訴。
中標文件:應顯示聯合體各方名稱
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應顯示聯合體各方的名稱,公告中應顯示各方地址。
聯合體投標中,投標聯合體獲得了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在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中,中標人的名稱就是聯合體的名稱(此名稱包含聯合體各方的名稱),而不應是在投標文件上蓋章的聯合體一方的名稱或者牽頭方(主辦方)的名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guī)定"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在聯合體投標中,中標公告上的中標供應商的名稱應是聯合體的名稱,包含聯合體各方的名稱,如聯合體A公司、B公司或者A公司、B公司聯合體。中標公告的供應商地址應包括聯合體各方地址。
此外,中標通知書發(fā)送給聯合體任何一方皆可。
合同蓋章:共同簽訂 蓋各方公章
中標后,聯合體各方應共同簽訂合同,加蓋各方的印章。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雖然我們認為聯合投標協議具有聯合體各方相互委托授權的作用,聯合體一方蓋章的投標文件即為有效,但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簽訂合同,因此合同上必須由各方共同簽訂,加蓋各方的印章。
因此僅由牽頭方(主辦方)簽訂合同,或者按照聯合投標協議中約定,由負責簽訂合同的那方簽訂合同都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當然,從合伙的受信托關系的角度出發(fā),如果一方已經獲得其他方簽訂合同的授權,其所簽訂的合同視為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沈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