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結果公示3天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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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9月02日
■ 本報記者朱穎
記者近日在采訪中獲悉,某地政府部門新出臺的一項社保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相關采購項目適用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并在中標公示表述內容中,將中標公示時間設為3個工作日。有人質疑該規(guī)定與政府采購的通行做法不符,缺乏合理性。那么,這種質疑究竟有無道理?
中標結果一般公告7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但評審結果應該公告或公示多長時間,《政府采購法》與18號令中并未明確。實踐中,大多數地區(qū)選擇將中標結果公布7日。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yè)界律師認為,18號令中關于質疑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授權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的設置可能是決定實踐中政府采購中標結果公告時間的重要因素。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可以避免公告時間到期但供應商維權時間尚未到期而導致可能發(fā)生的維權行為直接動搖公告結果的尷尬。
“公布中標結果是為了將項目全面內容受到更廣泛人的監(jiān)督,無論是7日、20日甚至半年,公告中標結果的大原則在于被侵害方主張權利時不受影響?!奔质¢L春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于宙在采訪中表示。
公示3日是否合理
既然通行做法是公告7日,那公示3日是否有問題?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如此設置是合法的?!?
何紅鋒解釋道,事實上,該地出臺的管理辦法中所涉及的“中標結果公示3日”并非無出處?!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該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并非某部門的規(guī)章,而是所有部門執(zhí)行的依據。從內容上看,條例規(guī)范的內容包括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
然而,3日公示期對于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權利行使是否會產生影響?“即使是公示期結束,也不妨礙供應商在有效期限內行使質疑權。唯一可能的不利情況是,公示期較短,有時供應商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示的信息?!蹦硺I(yè)界律師解釋道。
公示不等于公告
圍繞中標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體系的些許差別。
“與公示相比,公告是一個已經確定的結果,而公示則是為了便于接受監(jiān)督、便于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應當說是一個暫定的結果?!焙渭t鋒認為公告和公示有著重大區(qū)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規(guī)定是評標結果的公示制度,而18號令中明確的是招標采購評審結果的公告制度,《政府采購法》中則未對兩種制度進行明確。由于目前政府采購領域只有對公告的規(guī)定,若要規(guī)定公告,應該按照財政部的18號令規(guī)定。反之,財政部關于公告的規(guī)定不能適用在對公示的規(guī)定上。
對比兩種制度的區(qū)別時,何紅鋒認為,在采購評審結果出來后,公示制度更好,并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將成交結果的公告制度改為公示制度。“如果質疑和投訴的理由是充分的,則有利于采購評審機構改正評審結果。如果是對評審結果的公告,則采購評審機構無權改正?!焙渭t鋒表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記者近日在采訪中獲悉,某地政府部門新出臺的一項社保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相關采購項目適用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并在中標公示表述內容中,將中標公示時間設為3個工作日。有人質疑該規(guī)定與政府采購的通行做法不符,缺乏合理性。那么,這種質疑究竟有無道理?
中標結果一般公告7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但評審結果應該公告或公示多長時間,《政府采購法》與18號令中并未明確。實踐中,大多數地區(qū)選擇將中標結果公布7日。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yè)界律師認為,18號令中關于質疑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授權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的設置可能是決定實踐中政府采購中標結果公告時間的重要因素。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可以避免公告時間到期但供應商維權時間尚未到期而導致可能發(fā)生的維權行為直接動搖公告結果的尷尬。
“公布中標結果是為了將項目全面內容受到更廣泛人的監(jiān)督,無論是7日、20日甚至半年,公告中標結果的大原則在于被侵害方主張權利時不受影響?!奔质¢L春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于宙在采訪中表示。
公示3日是否合理
既然通行做法是公告7日,那公示3日是否有問題?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如此設置是合法的?!?
何紅鋒解釋道,事實上,該地出臺的管理辦法中所涉及的“中標結果公示3日”并非無出處?!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該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并非某部門的規(guī)章,而是所有部門執(zhí)行的依據。從內容上看,條例規(guī)范的內容包括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
然而,3日公示期對于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權利行使是否會產生影響?“即使是公示期結束,也不妨礙供應商在有效期限內行使質疑權。唯一可能的不利情況是,公示期較短,有時供應商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示的信息?!蹦硺I(yè)界律師解釋道。
公示不等于公告
圍繞中標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體系的些許差別。
“與公示相比,公告是一個已經確定的結果,而公示則是為了便于接受監(jiān)督、便于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應當說是一個暫定的結果?!焙渭t鋒認為公告和公示有著重大區(qū)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規(guī)定是評標結果的公示制度,而18號令中明確的是招標采購評審結果的公告制度,《政府采購法》中則未對兩種制度進行明確。由于目前政府采購領域只有對公告的規(guī)定,若要規(guī)定公告,應該按照財政部的18號令規(guī)定。反之,財政部關于公告的規(guī)定不能適用在對公示的規(guī)定上。
對比兩種制度的區(qū)別時,何紅鋒認為,在采購評審結果出來后,公示制度更好,并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將成交結果的公告制度改為公示制度。“如果質疑和投訴的理由是充分的,則有利于采購評審機構改正評審結果。如果是對評審結果的公告,則采購評審機構無權改正?!焙渭t鋒表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