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政府采購腐敗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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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3月05日
自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該《條例》分總則、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合同、質疑與投訴、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9章79條。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負責人答媒體記者問時稱,制定出臺《條例》,將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guī)范化、法制化,構建規(guī)范透明、公平競爭、監(jiān)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當前,社會各界期望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從制度設計初衷來說,政府采購制度旨在控制財政支出,避免自行采購可能產生的腐敗風險。然而,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件可以發(fā)現,政府采購成了一個易發(fā)多發(fā)腐敗問題的重點領域。政府采購腐敗不僅損害了政府的清廉形象和公信力,而且使政府公共財政變成“唐僧肉”,產生了“豪華采購”“天價采購”“質量不高”等突出問題,造成資金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
政府采購的審批、招標、公告等環(huán)節(jié)都可能發(fā)生腐敗風險。在表面上,政府采購制度各個環(huán)節(jié)被設計得滴水不漏,但“顯規(guī)則”的背后卻是腐敗“潛規(guī)則”,最大隱憂即在于以形式上的“合法”來掩蓋事實上的“骯臟交易”。特別是在審批環(huán)節(jié),為參與單位“私人訂制”標準;在招投標環(huán)節(jié),為參與單位“暗度陳倉”提供合法機制;在公告環(huán)節(jié),讓社會公眾“霧里看花”,難以實施監(jiān)督。
在本質上,政府采購是公共權力的具體運作,采購主體、客體和程序均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購腐敗的實質是公共權力的非正當使用??梢哉f,每一個政府采購腐敗行為的背后都有權力的影子,是權力尋租的直接后果。對購買什么、購買多少、如何購買、何時購買以及向誰購買,政府部門事實上掌握著決策權,而這種決策權具有壟斷性,其運行具有封閉性。如此,政府采購腐敗將難以避免。
政府采購絕不能變眾多人的分散腐敗為少數人的集中腐敗,更不能成為集中式的腐敗轉移,淪為少數人的特殊利益。治理政府采購腐敗的關鍵在于推進相關反腐改革和制度創(chuàng)新,此次《條例》的實施即是這樣一個舉措。
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采購的項目信息、采購文件、成交結果、采購合同、處理結果等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如《條例》所設計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采購文件同時公告;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與公開機制相關的是強化監(jiān)督機制。透明國際指出:“獲取支持的最強有力的工具就是政府曝光。如果公眾被告知腐敗的所有不令人滿意的和非法的細節(jié)——涉及到誰,付了多少錢,這花費了他們多少錢——而且不斷地聽到更多的例子,很難想象他們會不支持改革措施?!痹谕晟乒_機制的同時,要爭取社會公眾對公開機制實施的支持,在公開中強化監(jiān)督,在監(jiān)督中推進公開。
我國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基本上屬于同體監(jiān)督和內部監(jiān)督,這些監(jiān)督難以對政府采購產生實質性效力,更難以從根源上治理尋租腐敗。針對政府采購腐敗風險,在保證財政、紀檢、審計、檢察、招投標等部門切實履行監(jiān)督職能和加強管理的同時,要強化社會監(jiān)督,讓政府采購權力運行全過程處于社會的監(jiān)督之下。
從實踐經驗來看,“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執(zhí)行法規(guī)制度比出臺法規(guī)制度本身要難得多。該《條例》的實施只是遏制政府采購腐敗、保證政府采購質量的第一步,要保證條例內容落到實處,還需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實施機制。特別是要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行為的監(jiān)督,把不良行為者記入“黑名單”,并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考核和問責機制,對違規(guī)者要及時啟動問責程序,依法直接追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且,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購腐敗風險的評估和預警機制,對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意見異議、價格異動、程序變更、人員組成等信息進行全方位評估,一旦超出合理范圍并出現預警信息,要及時采取防控措施,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