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下無交易,網(wǎng)上全公開。”這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5年10月30日在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考察時作出的重要指示。他說:“公共資源是人民的資產(chǎn),政府要讓公共資源交易在陽光下操作,提高和優(yōu)化資源配置效率,對人民資產(chǎn)負責?!倍操Y源交易的范疇涵蓋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又有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之分,這也就意味著分散采購并不是“關起門”的采購,也要在陽光下進行操作。
分散采購是我國《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兩種采購模式之一?!墩少彿ā返谄邨l規(guī)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但至于分散采購的方法步驟,法律并沒有作詳盡的介紹。《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nèi)代理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笨梢?,對自行采購是否屬于分散采購,該條款也沒有給出進一步的解釋。
直到2015年3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后,我們在第四條中看到了相關答案:“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很明確,無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于對采購方式、程序等操作要令,都沒有專指只限于集中采購,而是冠以政府采購,雖未明確強調(diào)應包含分散采購,但事實上包含,并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一般邏輯。分散和集中只是實施采購行為的主體不同,并不是不受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因此,關于分散采購的特性,應該緊緊圍繞法律法規(guī)給出的規(guī)定及闡釋進行思考。
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的共性
共性一:采購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原則相同,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共性二:采購方式相同,均應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這些采購方式在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下都是通用的,具體操作要求上也沒有差別,比如該公告的信息都要按要求公告,不能只在單位網(wǎng)站公告,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共性三:采購程序相同。
?、侔凑找雅鷱偷牟块T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備案。②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③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④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⑤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⑥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組織評審。⑦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
共性四:采購合同、供應商的救濟渠道、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承擔的法律責任與集中采購也無差別。不同的當事方,行使相應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性五:采購場所。
根據(jù)《整合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國辦發(fā)【2015】63號文)規(guī)定,政府采購(分散采購與集中采購)均須在統(tǒng)一的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下組織開展。
分散采購與集中采購的個性
采購范圍:集中采購的范圍有《集中采購目錄》規(guī)定,即凡屬于目錄內(nèi)的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分散采購的適用范圍則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和經(jīng)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即凡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都可實行分散采購;凡是本部門(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jīng)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實行分散采購。
實施主體:集中采購的實施主體只有一個,即集采機構。
分散采購的主體,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是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是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如果是由采購人自行采購的項目,則采購人(招標人)需對采購全過程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采購人將分散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則由集中采購機構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采購人將分散采購項目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則由該代理機構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行使權力和義務。
營利性:根據(jù)《政府采購法》“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的規(guī)定,執(zhí)行集中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機構不應當收取服務費用,但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的服務收費行為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至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招標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也沒有載明集中采購機構或非集中采購機構。但目前一些省份的集中采購機構連招標文件也取消了收取成本費用。
可見,分散采購與集中采購在政府采購的大框架下是相同的,如都需遵循“三公”及誠信原則、嚴格評審、規(guī)范操作程序等;而在采購范圍和實施主體等方面,又各有特性??梢哉f二者是“大同小異”,同時又都受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所以,分散采購也必須嚴格在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框架下開展。(作者:劉躍華)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