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政府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第一次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于是采購代理機構第二次發(fā)布了招標公告,至投標截止時間,共5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但評委會經資格性審查發(fā)現,只有兩家供應商符合要求。此時,可以申請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嗎?轉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后,如果有1家供應商突然不愿意參與競談了,請問該項目應如何處理?
答:首先,該項目在第一次公開招標時沒有供應商響應,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取消采購任務,報財政部門審核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等。
其次,重新招標后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依然不足3家,而該項目采購文件又不存在任何問題,該情形符合《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七條“(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規(guī)定。而根據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規(guī)定,該項目可以依法申請變更采購方式,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采購。申請變更時,采購人應依照74號令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最后,對于轉為競爭性談判后,有1家供應商突然不愿意參與競談的情形,有人提出向兩家供應商同時發(fā)出競談邀請,1家供應商不愿意響應就與另一家愿意響應的供應商進行談判的解決方案。這種方案是不妥的,因為此時項目已經不符合競爭性談判的條件了。
至于如何處理,有業(yè)內人士提出了兩種方式:第一,如果項目確實緊急,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第二,如果項目不符合單一來源的適用情形,該競談活動應當終止,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