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4年2月6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人委托,就業(yè)務用房建設項目進行招標。3月13日,政府采購中心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要求投標人必須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投標人及其投標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強制性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條件;具有建筑業(yè)企業(yè)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等。3月14日,供應商A公司購買標書并登記報名。
3月16日,采購人通知政府采購中心,要求其通知各投標供應商提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證明材料,并委托政府采購中心對供應商的資料進行審查。A公司提交了材料,分別為:銀行扣款憑證16張(大病醫(yī)療救助、基本醫(yī)療、生育、失業(yè)、養(yǎng)老、工傷保險基金5張,國有企業(yè)增值稅2張,其他印花稅3張,國有企業(yè)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收入2張,個人所得稅4張)、該市某區(qū)國家稅務局出具的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2月29日期間未發(fā)現(xiàn)欠稅以及違法違章記錄的證明函;該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出具的2014年1月前未有社會保險費欠繳記錄的證明函等。
3月30日,政府采購中心通知A公司,稱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最近三年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不符合本次項目規(guī)定的合格投標人必備的條件,不能參加項目投標活動。A公司對此提出質疑,次日提交了書面質疑材料。
4月9日,政府采購中心回復質疑:根據(jù)A公司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A公司登記注冊時間為1995年12月,營業(yè)超過三年,且無注銷、吊銷信息;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出具的是無欠繳證明,不是繳費記錄;國家稅務局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2013年7月20日以前的繳納記錄。因A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最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良好記錄的法定資料,不符合本次項目合格投標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不能參加本次項目的投標活動。
4月25日,A公司對質疑回復不服,向該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投訴。投訴事項有兩項:1、政府采購中心回復認為A公司不符合合格投標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該回復認定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予以糾正;2、要求提供最近三年記錄,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A公司投標,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三條關于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侵犯了A公司的公平競爭權。該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經審查,當日予以受理。
5月25日,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認定:采購人、政府采購中心要求采購項目報名供應商提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良好記錄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A公司于1995年依法登記注冊,企業(yè)成立后應該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申報、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具有提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良好記錄的條件。A公司提供的繳納憑證和有關單位證明,未能滿足政府采購中心通知函中“提供近三年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的要求。因A公司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jù),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財政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投訴。
問題:要求提供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記錄,是否限制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如何理解供應商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良好記錄?
專家點評
關于要求提供“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記錄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專家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規(guī)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該項規(guī)定中雖然未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提交記錄的時間段,但只有通過對一段時間的記錄的考察,才能判斷供應商是否達到“良好記錄”的要求。因此,要求提供一定時間段內的相關記錄,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對時間段長短的要求,是招標采購單位的裁量權,只有時間段要求明顯不合理,才能認定其不當行使了法律賦予的權利。
專家認為,結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對供應商的經營年限的規(guī)定,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三年”的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記錄材料,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等原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要求提供三年記錄是否限制了A公司公平競爭權?專家表示,政府采購中心的通知是向包括A公司在內的所有投標供應商發(fā)出的,并非對A公司限制特別條件,不存在差別、歧視待遇。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理應有能力提供三年的相關記錄,即便2013年才開業(yè)經營的情況屬實,也是自身的特殊狀況。以此主張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明顯不能成立?!睂<已a充說。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中的記錄是法定記錄,但目前我國沒有建立相關記錄庫,因此不能從正面窮盡何為“良好”。據(jù)了解,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等相關部門正在著手建立供應商違法記錄負面清單,今后,不在負面清單內,也查不出違法記錄,且能提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相關材料的供應商均可以認定為有良好記錄。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ㄋ模┯幸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ㄈ嘶蛘咂渌M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ㄈ┚邆渎男泻贤匦璧脑O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ㄋ模﹨⒓诱少徎顒忧?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ㄎ澹┚邆浞?、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ㄒ唬┚屯徊少忢椖肯蚬烫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少徯枨笾械募夹g、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ㄎ澹滩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作者:黎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