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標候選人公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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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6年03月31日
問: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間放棄簽訂合同,推薦第二中標候選人,還需要公示嗎?
唐廣慶:糾正說法,不能說:“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間放棄簽訂合同,推薦第二中標候選人?!睉m正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間放棄投標,推薦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原因是中標候選人公示階段還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應屬于評標階段,還未到定標階段,因此談不上簽訂合同。因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間放棄投標(也不能說放棄中標,因還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因此順理成章的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無須在對第二中標候選人再行公示。可以直接向第二中標候選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應在30日內簽訂合同。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前是放棄投標,之后則是放棄中標。放棄投標只是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放棄中標時不但不退還投標保證金,還應賠償由此給招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即應按《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處理。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