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代理實施的“廚房設備”招標項目采購公告發(fā)布后,收到了報名供應商甲的質疑書。該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樣品不合理,不僅數量太多(14種),而且其中兩種樣品是非常笨重的成套設備(約0.6噸),供應商投標時不僅需用卡車運送,還需要動用起重設備才能正常擺放,大大增加了供應商的投標成本,損害了其合法利益,要求減少樣品數量(含兩套成套設備)。
隨后,該市政府采購中心以無相關法律依據和采購人不同意減少樣品數量為由,駁回了供應商甲的質疑。
問題:如何規(guī)范政府采購項目的樣品管理?
專家點評
在采購工作中,樣品在某些項目的采購中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一些采購人在項目需求中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目前,沒有一部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樣品設置作出過明確規(guī)定,代理機構一般也不會拒絕采購人關于樣品設置的要求。如此,政府采購項目樣品設置就成了“被遺忘的角落”,有時甚至演化為限制供應商的手段。
那么,應怎樣規(guī)范政府采購項目樣品管理呢?筆者認為,可通過采購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努力來實現。
采購人合理提要求。一是要求供應商提供的樣品要有代表性,即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采購貨物的數量或價值要占整個項目的絕對優(yōu)勢(或較大比例);二是樣品價值不應太高,建議不高于項目預算的2%;三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產品作為樣品,可要求供應商提供便于運輸和攜帶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樣品,或實物圖片、模型小樣等;四是在事前明確要求供應商實際供貨的品質不能低于樣品品質,并約定出現問題時相應的處罰措施。
代理機構科學設置評審標準。一是明確規(guī)定樣品評審標準,以“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為原則,在采購文件中細化樣品評審標準,如“根據樣品的材質、工藝……進行評審”。二是恰當設定樣品分分值,根據樣品在不同項目中所占重要性的差異,各類項目樣品分在評標辦法中的權重應控制在5%~20%。
各方當事人依規(guī)交接和管理。一是供應商必須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時間、地點、數量等)遞交樣品,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領回樣品;二是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提前安排好樣品擺放地點,按時接收并負責管理樣品;三是采購人在定標后及時封存成交供應商的樣品以作驗收依據;四是樣品的遞交、接收、管理、清退,均須以書面形式履行交接手續(xù)。(作者:楊勇)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