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 相對人 | 提出/提起的要求 | 答復/處理要求 | 相關注意事項 |
詢問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nèi)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詳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 |
1.采購人(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或投標供應商)的書面質(zhì)疑后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zhì)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nèi)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2.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zhì)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作出答復。 3.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zhì)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zhì)疑。 4.在公開招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配合招標采購單位答復投標供應商的質(zhì)疑。 5.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zhì)疑的義務。 (詳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九條) |
1.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zhì)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zhì)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zhì)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zhì)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2.詢問或者質(zhì)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jīng)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3.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包括詢問、質(zhì)疑答復情況。 4.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zhì)疑逾期未作處理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5.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6.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質(zhì)疑答復采購文件??梢噪娮訖n案方式保存。 (詳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六十條;六十八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六十三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質(zhì)
疑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
1. 供應商(或投標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zhì)疑。 2.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zhì)疑。 (詳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 ||
投訴 |
同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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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zhì)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2.供應商質(zhì)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zhì)疑事項的范圍。 3.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ㄒ唬┩对V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ǘ┚唧w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jù); ?。ㄈ┵|(zhì)疑和質(zhì)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崞鹜对V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4.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5.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对V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ǘ┨崞鹜对V前已依法進行質(zhì)疑; ?。ㄈ┩对V書內(nèi)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ㄋ模┰谕对V有效期限內(nèi)提起投訴; ?。ㄎ澹儆诒矩斦块T管轄; ?。┩煌对V事項未經(jīng)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6.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年內(nèi)3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jù)的; ?。ǘ┠笤焓聦嵒蛘咛峁┨摷偻对V材料的。 (詳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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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nèi),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2.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3.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ǘ┩对V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4.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nèi)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 5.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6.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ㄒ唬┩对V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ǘ┩对V缺乏事實依據(jù)的,駁回投訴; ?。ㄈ┩对V事項經(jīng)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7.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ㄒ唬┎少徎顒由形赐瓿傻?,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ǘ┎少徎顒右呀?jīng)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ㄈ┎少徎顒右呀?jīng)完成,并且已經(jīng)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chǎn)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jù)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ㄈ┱少徍贤呀?jīng)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詳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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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diào)查取證或者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質(zhì)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diào)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2、投訴人(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nèi)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3、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nèi)。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投訴處理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4、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供應商(投標人)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5.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投訴處理決定采購文件??梢噪娮訖n案方式保存。 6.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7.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 8.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財政部門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9.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diào)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10.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ㄒ唬┩对V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 ?。ㄈ┨幚頉Q定的具體內(nèi)容及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ㄋ模└嬷对V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和訴訟權利; ?。ㄎ澹┳鞒鎏幚頉Q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1.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fā)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12.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本機關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13.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14.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詳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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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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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
1.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政府采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詳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 | ||
作者:柏玲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