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局印發(fā)《河北雄安新區(q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掇k法》列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市場主體的57項“黑名單”情形,包括56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條款,涉及在河北雄安新區(qū)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
具體如下:
(一)招標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五)招標人在評標委 員會依法推 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七)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發(fā)布信息或者未在雄安新區(qū)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fā)布信息的;
(八)招標代理機構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九)招標代理機構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十)招標代理機構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十一)招標代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擅離職守的;
(十四)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十五)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十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十七)評標委員會成員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十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十九)評標委員會成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或者將與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記錄、摘抄、復印、拍照及帶出評標場所的;
(二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二十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攜帶通訊工具、錄音錄像設備、移動存儲設備等進入評標區(qū)的;
(二十四)評標委員會成員發(fā)表具有傾向性、誘導性的見解或者私下串通,試圖影響他人獨立評標的;
(二十五)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二十六)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
(二十七)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二十八)投標人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
(二十九)投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三十)投標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三十一)投標人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三十二)中標人不按照投標文件和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與招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三十三)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
(三十四)發(fā)生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以及轉讓、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十五)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yè)資質或個人注冊資格的;
(三十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開工許可文件,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開工許可文件的;
(三十七)存在未辦理開工許可文件擅自開工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十八)為未辦理開工許可文件擅自開工項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和砂漿服務,被責令停止供應,拒不執(zhí)行的;
(三十九)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掛證”或者單位違規(guī)使用“掛證”人員,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的;
(四十)違反行政管理事項告知承諾的;
(四十一)未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
(四十二)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納入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四十三)向建設工程供應國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區(qū)明令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或向建設工程供應假冒材料,提供虛假質量證明文件的;
(四十四)供應建設工程材料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結構安全隱患或危害人身健康,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導致人身傷害的;
(四十五)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區(qū)命令禁止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四十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出具錯誤檢測報告,造成嚴重結構安全隱患的;
(四十七)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四十八)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2個月內累計發(fā)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十九)發(fā)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相應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十)以各種理由拒絕依法應向監(jiān)督部門、執(zhí)法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五十一)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五十二)拒絕調查約談、依法實地取證的;
(五十三)阻撓有關人員配合監(jiān)督部門、執(zhí)法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五十四)在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阻撓執(zhí)法或暴力抗法的;
(五十五)違反雄安新區(qū)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雄安新區(qū)標準車輛的;
(五十六)不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十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