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驗收環(huán)節(jié)應建立標準和規(guī)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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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
一、政府采購驗收的意義
《政府采購法》第41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zhì)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驗收的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國家認可的質(zhì)量檢測機構。抓好合同履行和驗收,對提高政府采購質(zhì)量,擴大政府采購影響,促進政府采購健康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是政府采購活動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其目的、意義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是檢驗供應商履約質(zhì)量的重要保證。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是防止供應商在履約中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故意損害采購人合法利益等問題發(fā)生的有效措施,從第一源頭抓起進行實時約束,最后進行完工驗收,可以預防交付使用后產(chǎn)生的不必要麻煩。
二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是檢驗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和資源節(jié)約的重要途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購的主要目的,除嚴格把好招標關外就是驗收。通過嚴格的驗收活動,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驗收不嚴或根本沒有組織驗收造成的資金損失和資源浪費問題,可以及時防止和堵塞資金損失漏洞。
二、政府采購驗收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采購實務中,存在著較為明顯的重采購過程、輕合同履行的情況。集中采購機構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驗收,也鮮有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采購人驗收存在流于形式走過場的現(xiàn)象和問題,不愿意叫真,真正按照采購項目驗收標準驗收的則很少。另外我們發(fā)現(xiàn)個別供應商存在合同履行與投標承諾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標準等問題。部分采購人或由于專業(yè)能力所限無法發(fā)現(xiàn),或為謀取私利默認了此種行為,這種情況致使前期開標、評標環(huán)節(jié)所有的采購過程成為了過場,特別是當出現(xiàn)產(chǎn)品質(zhì)量和服務問題時,又一股腦地把責任推到了政府采購身上,這不僅影響了財政資金的安全有效性,對采購人的經(jīng)濟利益等造成了直接和間接的危害和經(jīng)濟損失,也極大地敗壞了政府采購聲譽,更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影響了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因此必須對政府采購履約加強監(jiān)督。
三、政府采購驗收存在的問題成因分析
筆者認為當前在政府采購驗收領域存在“三不管”盲區(qū),是政府采購驗收存在問題的主要成因。由于政府采購“三分離”職能分工的側重不同,政府采購管理辦通常只注重于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具體政府采購項目、任務、指標的下達,只參與行政管理和事后監(jiān)督,不能即時直接參與、介入對采購項目的驗收。政府采購中心則由于專業(yè)技術的限制、機構人員配置不足的限制、費用以及管理能力不足等直接間接原因,不能做到對每一個項目驗收、對每一筆政府采購資金的運用實施全過程參與和管理。即使有的時候參與了對一些重大項目、大宗、集中項目的驗收,其參與的程度和力度以及深度都是很有限的有條件的。
很多情況下都是依賴于采購單位自行驗收,或委托代理采購機構來實施驗收。采購單位作為政府采購的招標人,有的認為有政府采購管理辦和政府采購中心以及委托的代理采購機構負責進行驗收而放棄自己驗收;有的因擔心影響供需關系或擔心驗收影響項目進度而不嚴格驗收;還有的個別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存在著非法的微妙關系,從而導致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大打折扣,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因而陷入驗而不收或者走過場流于形式的狀況。
四、完善政府采購驗收的思路及對策
一是要克服“重采購,輕驗收”的思想認識,加強政府采購驗收工作的宣傳力度,自覺組織政府采購驗收。在這方面要通過以《政府采購法》為主的多種形式的廣泛宣傳,來不斷增強依法采購意識,使社會不斷了解政府采購工作、支持政府采購驗收工作,使有關各方能夠自覺地參與政府采購驗收活動,克服“依賴”思想,認真組織驗收。
二是加大驗收力度,加強對驗收的監(jiān)管指導。我們必須在目標一致的基礎上,區(qū)分不同情況,因地制宜,探求多種靈活的驗收方式,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實現(xiàn)優(yōu)勢互補。尤其政府采購中心應當起主導作用,可參與可監(jiān)管,努力形成依法采購依法驗收的強烈意識,使驗收活動逐步建立在自覺依法辦事的堅實基礎之上,努力改變被動局面。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規(guī)范驗收標準,健全完善驗收程序。因此,每一項采購項目、每一宗采購業(yè)務中的驗收,都應該在內(nèi)容、標準、范圍、程序等方面有所遵循,并且在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中,盡可能的量化、有形化、標準化。只有這樣,我們的政府采購驗收才能有所為有所不為,才能該誰做的工作由誰來做,該由誰承擔的責任由誰來承擔,該怎么做就怎么做,該做到什么程度就應該達到什么程度。
總之,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采購組織者只能加強政府采購驗收,而不能削弱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找準驗收的思路和對策,靈活驗收辦法,不斷推動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向規(guī)范化的方向發(fā)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41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zhì)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驗收的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國家認可的質(zhì)量檢測機構。抓好合同履行和驗收,對提高政府采購質(zhì)量,擴大政府采購影響,促進政府采購健康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是政府采購活動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其目的、意義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是檢驗供應商履約質(zhì)量的重要保證。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是防止供應商在履約中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故意損害采購人合法利益等問題發(fā)生的有效措施,從第一源頭抓起進行實時約束,最后進行完工驗收,可以預防交付使用后產(chǎn)生的不必要麻煩。
二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是檢驗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和資源節(jié)約的重要途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購的主要目的,除嚴格把好招標關外就是驗收。通過嚴格的驗收活動,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驗收不嚴或根本沒有組織驗收造成的資金損失和資源浪費問題,可以及時防止和堵塞資金損失漏洞。
二、政府采購驗收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采購實務中,存在著較為明顯的重采購過程、輕合同履行的情況。集中采購機構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驗收,也鮮有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采購人驗收存在流于形式走過場的現(xiàn)象和問題,不愿意叫真,真正按照采購項目驗收標準驗收的則很少。另外我們發(fā)現(xiàn)個別供應商存在合同履行與投標承諾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標準等問題。部分采購人或由于專業(yè)能力所限無法發(fā)現(xiàn),或為謀取私利默認了此種行為,這種情況致使前期開標、評標環(huán)節(jié)所有的采購過程成為了過場,特別是當出現(xiàn)產(chǎn)品質(zhì)量和服務問題時,又一股腦地把責任推到了政府采購身上,這不僅影響了財政資金的安全有效性,對采購人的經(jīng)濟利益等造成了直接和間接的危害和經(jīng)濟損失,也極大地敗壞了政府采購聲譽,更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影響了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因此必須對政府采購履約加強監(jiān)督。
三、政府采購驗收存在的問題成因分析
筆者認為當前在政府采購驗收領域存在“三不管”盲區(qū),是政府采購驗收存在問題的主要成因。由于政府采購“三分離”職能分工的側重不同,政府采購管理辦通常只注重于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具體政府采購項目、任務、指標的下達,只參與行政管理和事后監(jiān)督,不能即時直接參與、介入對采購項目的驗收。政府采購中心則由于專業(yè)技術的限制、機構人員配置不足的限制、費用以及管理能力不足等直接間接原因,不能做到對每一個項目驗收、對每一筆政府采購資金的運用實施全過程參與和管理。即使有的時候參與了對一些重大項目、大宗、集中項目的驗收,其參與的程度和力度以及深度都是很有限的有條件的。
很多情況下都是依賴于采購單位自行驗收,或委托代理采購機構來實施驗收。采購單位作為政府采購的招標人,有的認為有政府采購管理辦和政府采購中心以及委托的代理采購機構負責進行驗收而放棄自己驗收;有的因擔心影響供需關系或擔心驗收影響項目進度而不嚴格驗收;還有的個別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存在著非法的微妙關系,從而導致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大打折扣,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因而陷入驗而不收或者走過場流于形式的狀況。
四、完善政府采購驗收的思路及對策
一是要克服“重采購,輕驗收”的思想認識,加強政府采購驗收工作的宣傳力度,自覺組織政府采購驗收。在這方面要通過以《政府采購法》為主的多種形式的廣泛宣傳,來不斷增強依法采購意識,使社會不斷了解政府采購工作、支持政府采購驗收工作,使有關各方能夠自覺地參與政府采購驗收活動,克服“依賴”思想,認真組織驗收。
二是加大驗收力度,加強對驗收的監(jiān)管指導。我們必須在目標一致的基礎上,區(qū)分不同情況,因地制宜,探求多種靈活的驗收方式,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實現(xiàn)優(yōu)勢互補。尤其政府采購中心應當起主導作用,可參與可監(jiān)管,努力形成依法采購依法驗收的強烈意識,使驗收活動逐步建立在自覺依法辦事的堅實基礎之上,努力改變被動局面。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規(guī)范驗收標準,健全完善驗收程序。因此,每一項采購項目、每一宗采購業(yè)務中的驗收,都應該在內(nèi)容、標準、范圍、程序等方面有所遵循,并且在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中,盡可能的量化、有形化、標準化。只有這樣,我們的政府采購驗收才能有所為有所不為,才能該誰做的工作由誰來做,該由誰承擔的責任由誰來承擔,該怎么做就怎么做,該做到什么程度就應該達到什么程度。
總之,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采購組織者只能加強政府采購驗收,而不能削弱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找準驗收的思路和對策,靈活驗收辦法,不斷推動政府采購驗收工作向規(guī)范化的方向發(fā)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