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采購不宜使用多種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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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5月03日
不少采購代理機構為了達到“幫助采購人充分壓降采購成本”的目的,在其具體實施采購時,特意將多種采購方式“綜合”在一起使用,如先進行“詢價”,然后再選擇幾個報價較低的供應商作為“邀請招標”的對象,最后,再通過激烈的“競爭性談判”來確定最終的中標供應商等。采購代理機構的這種操作方式引起了不少供應商的不滿。筆者認為,這種將多種采購方式“綜合”在一起的操作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可能變相剝奪供應商權利
一次性綜合運用多種采購方式,會變相地“剝奪”部分供應商的中標(成交)權利。因為從《政府采購法》第四章規(guī)定的采購操作程序不難看出,每一種采購方式之間都是相互獨立的,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不但有其各自操作的“法定程序”,而且都能相應地產(chǎn)生出各自合法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如,對“詢價采購”方式而言,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四款規(guī)定的“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依法就能確定出最終的成交供應商。而如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詢價”的目的不是為了確定成交供應商,而是要從中選出幾個報價“較低”的供應商再進行“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以通過“連環(huán)式”的“殺價”來確定最終的中標(成交)供應商,這樣綜合運用多種采購方式的結(jié)果,必定會嚴重地侵害了本來就應在“詢價采購”環(huán)節(jié)成交的供應商的正當權益。因而,這種綜合運用采購方式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會遭到供應商的反對。
不利于全面貫徹法律要求
把多種采購方式綜合在一起一次性地使用,很容易導致采購操作人員產(chǎn)生一種追求經(jīng)濟效益的思想,從而有悖于《政府采購法》宗旨的全面實現(xiàn)。
不可否認,對于任何一宗采購事項,經(jīng)過多次激烈的“競爭”,其采購成交價肯定會因此而大為下降,采購工作的效益宗旨也很容易得以實現(xiàn),但我們從《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上來看,實施政府采購不僅僅是要實現(xiàn)“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而且還要“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由此可見,片面地追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可能會侵害供應商的正當權益或產(chǎn)生不良的采購行為等,進而損壞政府采購的公眾形象,挫傷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積極性。
違背法定采購方式要求
每種采購方式之間都有各自不同的適用前提,將多種采購方式綜合在一起一次性使用,明顯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墩少彿ā返谌旅鞔_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的五種主要方式,并對每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分別作了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見,對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的不同采購情形,只能使用不同的法定采購方式,而不能不加以區(qū)分“籠統(tǒng)”地將多種采購方式“混合”在一起進行綜合運用,否則,這種采購行為不但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而且,還容易產(chǎn)生多種弊端,如采購操作人員暗助某個未中標(成交)的供應商,變相地再次給予其參與競爭的機會等?!墩少彿ā返诙邨l還明確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相關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因此,采購代理機構如擅自將多種采購方式綜合起來實施政府采購,本身就是一種違規(guī)的操作行為。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可能變相剝奪供應商權利
一次性綜合運用多種采購方式,會變相地“剝奪”部分供應商的中標(成交)權利。因為從《政府采購法》第四章規(guī)定的采購操作程序不難看出,每一種采購方式之間都是相互獨立的,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不但有其各自操作的“法定程序”,而且都能相應地產(chǎn)生出各自合法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如,對“詢價采購”方式而言,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四款規(guī)定的“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依法就能確定出最終的成交供應商。而如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詢價”的目的不是為了確定成交供應商,而是要從中選出幾個報價“較低”的供應商再進行“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以通過“連環(huán)式”的“殺價”來確定最終的中標(成交)供應商,這樣綜合運用多種采購方式的結(jié)果,必定會嚴重地侵害了本來就應在“詢價采購”環(huán)節(jié)成交的供應商的正當權益。因而,這種綜合運用采購方式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會遭到供應商的反對。
不利于全面貫徹法律要求
把多種采購方式綜合在一起一次性地使用,很容易導致采購操作人員產(chǎn)生一種追求經(jīng)濟效益的思想,從而有悖于《政府采購法》宗旨的全面實現(xiàn)。
不可否認,對于任何一宗采購事項,經(jīng)過多次激烈的“競爭”,其采購成交價肯定會因此而大為下降,采購工作的效益宗旨也很容易得以實現(xiàn),但我們從《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上來看,實施政府采購不僅僅是要實現(xiàn)“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而且還要“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由此可見,片面地追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可能會侵害供應商的正當權益或產(chǎn)生不良的采購行為等,進而損壞政府采購的公眾形象,挫傷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積極性。
違背法定采購方式要求
每種采購方式之間都有各自不同的適用前提,將多種采購方式綜合在一起一次性使用,明顯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墩少彿ā返谌旅鞔_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的五種主要方式,并對每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分別作了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見,對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的不同采購情形,只能使用不同的法定采購方式,而不能不加以區(qū)分“籠統(tǒng)”地將多種采購方式“混合”在一起進行綜合運用,否則,這種采購行為不但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而且,還容易產(chǎn)生多種弊端,如采購操作人員暗助某個未中標(成交)的供應商,變相地再次給予其參與競爭的機會等?!墩少彿ā返诙邨l還明確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相關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因此,采購代理機構如擅自將多種采購方式綜合起來實施政府采購,本身就是一種違規(guī)的操作行為。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