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未得到答復也可提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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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5月22日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受該市電影公司委托,對其所需放映用設備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談判當天,包括A公司、B公司等三家供應商前來參與談判,采購中心項目負責人依法組織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
談判小組在談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A公司等兩家供應商不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具備有效的《政府采購市場供應商準入資格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等資質和條件,因此以“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為由,向當?shù)卣少彵O(jiān)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將本項目的采購方式更改為單一來源采購。
經(jīng)過財政部門審批,采購中心以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了該項目的采購活動,最終,B公司被確定為該項目的成交供應商。次日,采購中心在當?shù)卣少従W(wǎng)站上發(fā)布了該項目的成交公告。
當該項目進入履約驗收環(huán)節(jié)時,A公司談判代表這才了解到該項目的成交結果,并據(jù)此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一是此項目并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條件,在更改采購方式后,網(wǎng)站并未公布更改信息;二是在未與采購產品生產廠家聯(lián)系的情況下,成交供應商將本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替代品提供給采購方,并通過了驗收;上述情況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guī)定?!?
采購中心接到質疑后,以質疑期限已過為由拒絕受理。A公司談判代表很苦惱:“質疑未受理,我該怎么辦?”
專家點評
質疑的時效問題,是政府采購活動實踐中供應商應注意的細節(jié)。在《政府采購法》關于質疑時限的相關規(guī)定中,有“知道或者應知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的表述,“知道”和“應知”是重要的衡量標準。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首次出現(xiàn)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專家表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法律術語,也是一項判定權利人權利和義務的標準?!爸馈笔侵笝嗬酥饔^上知道了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應當知道”是基于客觀情況及一般經(jīng)驗意義上的義務,推斷權利人理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在本案中,采購中心作出質疑期限已過的判斷,正是基于“A公司是談判供應商之一,應比較關注該項目,理應知道采購結果”的推測。不過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的產生,在談判供應商較少的情況下,采購中心可以在成交結果確定后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網(wǎng)上短信等方式通知各供應商,并要求其以確認或回執(zhí)等方式回復確認,避免出現(xiàn)“踢皮球”的現(xiàn)象。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質疑是政府采購投訴的法定前提,但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供應商未收到質疑答復就不能進行投訴,據(jù)此,上述存疑的A公司談判代表可以向當?shù)刎斦块T提出投訴。同時《政府采購法》還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因而,在上述案例中,采購中心雖然表示不受理質疑,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A公司可以依照相關規(guī)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當?shù)刎斦块T也應當在收到A公司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此外,對于本案中A公司質疑的兩個問題,政府采購業(yè)內人士表示,《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了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各地應嚴格執(zhí)行。關于競爭性談判失敗后申請更改為單一來源采購的做法,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雖然這種做法不一定恰當,但各地在具體實踐中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變通。本案中,該采購中心可以適當修改談判文件或者擴大邀請談判的供應商范圍,擇日重新組織談判。
關于成交供應商私自更換履約產品的問題,根據(jù)當?shù)貙搪募s的要求,成交供應商擅自替換產品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法》、《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必須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受該市電影公司委托,對其所需放映用設備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談判當天,包括A公司、B公司等三家供應商前來參與談判,采購中心項目負責人依法組織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
談判小組在談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A公司等兩家供應商不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具備有效的《政府采購市場供應商準入資格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等資質和條件,因此以“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為由,向當?shù)卣少彵O(jiān)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將本項目的采購方式更改為單一來源采購。
經(jīng)過財政部門審批,采購中心以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了該項目的采購活動,最終,B公司被確定為該項目的成交供應商。次日,采購中心在當?shù)卣少従W(wǎng)站上發(fā)布了該項目的成交公告。
當該項目進入履約驗收環(huán)節(jié)時,A公司談判代表這才了解到該項目的成交結果,并據(jù)此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一是此項目并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條件,在更改采購方式后,網(wǎng)站并未公布更改信息;二是在未與采購產品生產廠家聯(lián)系的情況下,成交供應商將本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替代品提供給采購方,并通過了驗收;上述情況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guī)定?!?
采購中心接到質疑后,以質疑期限已過為由拒絕受理。A公司談判代表很苦惱:“質疑未受理,我該怎么辦?”
專家點評
質疑的時效問題,是政府采購活動實踐中供應商應注意的細節(jié)。在《政府采購法》關于質疑時限的相關規(guī)定中,有“知道或者應知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的表述,“知道”和“應知”是重要的衡量標準。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首次出現(xiàn)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專家表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法律術語,也是一項判定權利人權利和義務的標準?!爸馈笔侵笝嗬酥饔^上知道了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應當知道”是基于客觀情況及一般經(jīng)驗意義上的義務,推斷權利人理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在本案中,采購中心作出質疑期限已過的判斷,正是基于“A公司是談判供應商之一,應比較關注該項目,理應知道采購結果”的推測。不過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的產生,在談判供應商較少的情況下,采購中心可以在成交結果確定后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網(wǎng)上短信等方式通知各供應商,并要求其以確認或回執(zhí)等方式回復確認,避免出現(xiàn)“踢皮球”的現(xiàn)象。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質疑是政府采購投訴的法定前提,但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供應商未收到質疑答復就不能進行投訴,據(jù)此,上述存疑的A公司談判代表可以向當?shù)刎斦块T提出投訴。同時《政府采購法》還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因而,在上述案例中,采購中心雖然表示不受理質疑,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A公司可以依照相關規(guī)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當?shù)刎斦块T也應當在收到A公司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此外,對于本案中A公司質疑的兩個問題,政府采購業(yè)內人士表示,《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了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各地應嚴格執(zhí)行。關于競爭性談判失敗后申請更改為單一來源采購的做法,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雖然這種做法不一定恰當,但各地在具體實踐中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變通。本案中,該采購中心可以適當修改談判文件或者擴大邀請談判的供應商范圍,擇日重新組織談判。
關于成交供應商私自更換履約產品的問題,根據(jù)當?shù)貙搪募s的要求,成交供應商擅自替換產品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法》、《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必須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