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后供應商不得調整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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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11月28日
"法律只是對詢價采購作出了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的規(guī)定,公開招標中并沒有這樣的要求,因此,開標之后只要供應商愿意降低報價,就應該被允許。"近日,一位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和筆者討論政府采購業(yè)務時提出了這樣的見解。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從《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對投標、開標、評標這些關鍵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定來看,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公開招標中決不允許招標采購單位與投標人討價還價。
首先,根據財政部令第18號對投標的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包括價格部分。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
很顯然,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能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和修改,價格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不能再進行調整。
其次,財政部令第18號對開標作出了這樣的規(guī)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財政部令第18號對于開標程序的規(guī)定,顯然沒有留給招標采購單位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空間。
再次,財政部令第18號關于評審的規(guī)定中,對評標委員會提出了這樣的要求: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此規(guī)定顯然也沒有給供應商臨時調價留余地。
值得一提的還有,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十一條特別強調,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六十八條還進一步明確了處罰措施:招標采購單位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由此看來,開標之后投標人再想調整報價是不被允許的。然而,筆者卻聽說在一個12家供應商參與的招標項目采購過程中,采購單位臨時將開標、評標改成了"背對背談判",投標人一進門,招標采購單位組織的評標委員會就問:"在報價的基礎上你能優(yōu)惠多少?"12家投標人循環(huán)進入評標室,逐一參與砍價。置法律法規(guī)于不顧,簡直讓人不敢相信。
筆者想提醒招標采購單位的是,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十八條的處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情況。因此,招標采購單位勿在公開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討價還價。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從《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對投標、開標、評標這些關鍵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定來看,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公開招標中決不允許招標采購單位與投標人討價還價。
首先,根據財政部令第18號對投標的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包括價格部分。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
很顯然,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能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和修改,價格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不能再進行調整。
其次,財政部令第18號對開標作出了這樣的規(guī)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財政部令第18號對于開標程序的規(guī)定,顯然沒有留給招標采購單位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空間。
再次,財政部令第18號關于評審的規(guī)定中,對評標委員會提出了這樣的要求: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此規(guī)定顯然也沒有給供應商臨時調價留余地。
值得一提的還有,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十一條特別強調,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六十八條還進一步明確了處罰措施:招標采購單位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由此看來,開標之后投標人再想調整報價是不被允許的。然而,筆者卻聽說在一個12家供應商參與的招標項目采購過程中,采購單位臨時將開標、評標改成了"背對背談判",投標人一進門,招標采購單位組織的評標委員會就問:"在報價的基礎上你能優(yōu)惠多少?"12家投標人循環(huán)進入評標室,逐一參與砍價。置法律法規(guī)于不顧,簡直讓人不敢相信。
筆者想提醒招標采購單位的是,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十八條的處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情況。因此,招標采購單位勿在公開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討價還價。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