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信息報》2012年11月12日1385期3版"案例細點評"欄目《設置注冊資本金門檻不可取》一文刊發(fā)后,引起了業(yè)內人士的關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律師認為,處理該案例時還應注意針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是否超過了有效期。
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2012年10月5日,某醫(yī)療設備采購項目開始公開發(fā)售采購文件。2012年11月9日,該項目如期開標。2012年12月2日,一家供應商針對該項目采購文件的技術參數(shù)提出書面質疑。
案例二:某地政府采購中心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供應商就該中心操作的暖通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理由是采購文件的技術參數(shù)設置存在傾向性。經(jīng)查,該供應商于2012年10月9日購買了該項目的招標文件,該項目于2012年11月2日開標,而2012年11月16日該供應商才針對此事正式提出書面質疑。采購中心認為:質疑人對采購文件的參數(shù)設置提出質疑的時間已超過法定期限,故不予受理。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沈德能分析認為,以上兩則都是針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法律規(guī)定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有效期為"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目前業(yè)內對采購文件質疑有效期的起算時間沒有定論,有些地方是從供應商購買采購文件時算起,也有些地方是從采購文件公開發(fā)售時算起,還有些地方則是從開標當日算起。
但無論是哪一種算法,這兩則案例中提出質疑的時間均在開標七個工作日之后,已明顯超出針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有效期,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應不予受理。
業(yè)內專家表示,不能因為少數(shù)供應商無端的質疑而妨礙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也不能為了少數(shù)供應商的利益而損害廣大納稅人的利益。
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采購人所要實施的采購項目均有很強的時效性、緊迫性和實用性,假如在超過法定質疑期限的條件下供應商還能夠行使質疑權利,那么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其他供應商的利益無疑是一種侵害。
業(yè)界專家提醒說,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對"知道或應該知道"進行重點描述,以引起供應商重視。同時,供應商購買采購文件后,如果超過了法定質疑期限,也并非完全沒有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墩少彿ā返谄呤畻l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這一規(guī)定就為那些掌握真憑實據(jù)的供應商開辟了一條質疑以外的維權通道。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