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委托,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套計算機機房網(wǎng)絡設備。有5家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了投標文件,Q公司是其中之一。開標時,有一家供應商反映采購人代表曾在Q公司任職,并以采購人代表與投標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為由,要求更換采購人代表。
采購中心據(jù)此向采購單位提出要求,臨時更換了該采購人代表,由其他評委頂替其參與項目評審。在這個小插曲結束后,評標工作按法定程序順利推進。項目評審結束后,Q公司中標。
本次采購活動到此本該告一段落,但中標公告發(fā)出后,又有供應商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認為中標供應商Q公司與采購單位為上下級關系,不具備投標資格,或者至少因為存在利害關系應回避。
雖然沒有證據(jù)證明Q公司在參與投標的過程中得到了內(nèi)部消息,但質疑供應商仍然推測Q公司因為這一點而占有優(yōu)勢,甚至有可能事先了解到了本次采購的項目預算、潛在投標供應商等信息。另外,在開標時替換采購人代表的做法,也成了質疑供應商認為中標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佐證。
采購中心在法定時間內(nèi)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答復。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隨即向本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
問題:政府采購回避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什么?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可能存在利害關系時,能否參與評標?
專家點評
為了維護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保護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建立了政府采購回避制度;《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再次明確了回避制度的使用狀況,并且在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利害關系"的內(nèi)涵。
根據(jù)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回避制度適用于"人",主要是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人員個體行為作出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必須回避的對象為有利害關系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即采購人及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相關人員。
此外,《政府采購法》設置的回避制度帶有強制回避的含義,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卻不回避的,其他供應商可以向采購執(zhí)行機構提出申請,當供應商發(fā)現(xiàn)采購人代表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采購單位、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報告,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對于本案中臨時更換采購人代表的做法,如果該采購人代表來自Q公司,根據(jù)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毫無疑問必須回避。上述案例中,原采購人代表來自采購單位,只是曾經(jīng)在Q公司工作過,采購中心出于規(guī)范操作和嚴格要求的考慮,建議其評標職責由新增加的評審專家代為履行,采購單位對此給予了支持,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
在采購實踐中,即使供應商原本與采購人存在某種關系,或作為"老朋友"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但如果這種"利害關系"不影響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并且采購過程是在依法操作、程序合法、行為規(guī)范的基礎上完成的,則采購結果也沒有問題。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nèi)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nèi)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黎 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