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愛民 常青
供應商存在什么樣的不良行為時可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沒收的具體流程怎樣?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成立了“供應商不良行為”研究小組對此進行專題研究,探索有效解決問題的辦法。
201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某設計服務采購項目發(fā)布招標公告,共有4家供應商前來投標。經(jīng)過開標、評標,評標委員會推薦甲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用戶單位對甲公司投標文件中投標案例的真實性提出質(zhì)疑,采購中心約談甲公司進行核實,甲公司隨后書面請求撤回投標。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某系統(tǒng)改造采購項目進行招標公告,共有3家供應商參加投標,經(jīng)過開標、評標,評標委員會推薦乙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采購中心在定標前復核時對乙公司提供的涉密資質(zhì)提出質(zhì)疑,于是約談乙公司進行核實。乙公司隨后向采購中心提交了棄標說明函。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供應商在投標、履約過程中的不良行為嚴重干擾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正常秩序,不但降低了采購效率,還直接給政府采購機構造成經(jīng)濟損失。但是在處理供應商不良行為時,采購中心遇到了困擾:供應商存在什么樣的不良行為時可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沒收的具體流程怎樣?沒收后又該如何處理?為此,采購中心成立了“供應商不良行為”研究小組對此進行專題研究,探索有效解決問題的辦法。
我國從引入招標采購制度起便開始實行投標保證金制度,這也是國際招標采購慣例,其目的是在招投標活動中避免因投標人的不良行為而給招標人帶來損失和風險。投標保證金作為招投標雙方承諾與約定的規(guī)范模式,是防范惡意投標、保證采購人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維護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但是由于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對投標保證金的收退、罰沒等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規(guī)定,讓實際操作困難重重。
研究小組通過廣泛查閱海外立法實踐和學者觀點,深入研究地方政府對供應商投標不良行為的處理案例,對工作中遇到的供應商不良行為進行甄別歸類,分析原因,研究認定、防范及處理的有效措施,提出了具體意見,特別是明確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研究小組從什么樣的供應商不良行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入手,認真研究如何建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投標保證金管理機制,力求解決投標保證金定時收退手續(xù)復雜、沒收處理政策不明等問題,增強制約供應商不良行為的效果。
在課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經(jīng)過審慎處理,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相關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購中心對上述案例中的兩家供應商作出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處理決定,并根據(jù)《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要求,將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上繳中央國庫,維護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據(jù)財政部駐北京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反映,這是他們第一次受理政府采購沒收投標保證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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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