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重大違法記錄" 《條例》應考慮協(xié)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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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6月03日
編者按 在面對政府采購執(zhí)法實踐中紛繁復雜的具體案情時,理性的執(zhí)法者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guī)則,而自己只是作為機械的執(zhí)法機器做一些簡單對照即可完成的行政執(zhí)法任務。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尚不完備、有些具體問題缺乏直接依據的形勢下,監(jiān)管部門要敢于運用原則性規(guī)定依法行使政府采購監(jiān)管的自由裁量權,促進政府采購法律的準確實施。
本文結合"重大違法記錄"認定的案例分析,從認定依據、監(jiān)管部門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等角度闡述了對于"重大違法記錄"認定的見解,同時對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確立的相關規(guī)則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修改意見,解答了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實踐的諸多疑惑。
某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活動,經評審以綜合得分第一中標。但公示后,參與此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反映:該供應商六個月前在參加異地一個工程招標項目時,因弄虛作假、偽造虛假業(yè)績合同,在取得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后,被招投標主管部門決定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采購中心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復核認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在前三年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遂決定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供應商因此提起質疑和投訴,要求撤銷采購中心的決定。監(jiān)管部門在處理這起投訴過程中,面臨著如何認定重大違法記錄的問題。
《政府采購法》應為
認定依據
由于供應商此前的違法行為發(fā)生于工程投標項目中,導致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的法律適用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另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政府采購法》。監(jiān)管部門認為,判斷供應商在工程招標項目中的行為是否違法,應以《招標投標法》為依據。但供應商投訴的項目是政府采購項目,對于其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應當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內的評價,應以《政府采購法》為依據。
《招標投標法》對非招標工程
無強制適用效力
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只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具有強制適用效力,對非工程類政府采購招標項目沒有強制適用效力。
本案中的項目屬于非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法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實施,供應商投訴處理本身也是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處理供應商投訴時,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而非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而不能在程序上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在具體問題的認定上又選擇性地適用招標投標法法規(guī),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和監(jiān)管部門的左右為難。
招投標法律中不存在
"重大違法記錄"概念
"重大違法記錄"是《政府采購法》的特有規(guī)定,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相同提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政府采購"重大違法記錄"的判斷標準寄托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但其他法律法規(guī)又沒有規(guī)定"重大違法記錄",必然導致《政府采購法》"重大違法記錄"規(guī)定被架空。
因此,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時,應當以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為依據而不是以該行為所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這是政府采購法得以實際執(zhí)行的基本保證。
工程招標投標領域
認定標準無參照意義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對違法行為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上并不一致,不能相互作為參照,如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只要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即處以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相對應地,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只是規(guī)定"中標無效",只有在"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才取消一至三年投標資格??梢?,對禁止參加后續(xù)項目資格的認定標準上或者說對供應商的誠信條件上,政府采購明顯要嚴于招標投標。
同時,由于工程招標項目金額往往比政府采購項目金額要大得多,其違法行為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會比政府采購項目大,這種情況下如果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金額認定標準(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標準)作為衡量政府采購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標準,將明顯放縱供應商的違法行為。
監(jiān)管部門
應有自由裁量權
監(jiān)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查明,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期限內的工程投標活動中實施了偽造虛假業(yè)績合同的行為,并因此被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中標資格。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供應商應當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條件,但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卻缺乏進一步的解釋和規(guī)定,"重大違法行為"并無具體界定標準。
政府采購基本原則
可作為衡量標準
《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明確的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是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和維護的基本準則,是對所有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在缺乏更具體規(guī)則的情況下,法律客觀上賦予監(jiān)管部門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這些原則為監(jiān)管部門評判政府采購行為的實質合法性提供了基本的依據和標準,實踐中只能由監(jiān)管部門結合具體案情靈活把握認定。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本身就可以處以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也說明此種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本案供應商在以往經營活動(招投標)活動中偽造虛假業(yè)績合同謀取中標,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客觀上擾亂市場秩序,導致相關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其行為嚴重違反政府采購要求的誠實信用原則,缺乏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基本條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重大違法記錄"要求。
監(jiān)管部門應合理運用
自由裁量權
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論證,監(jiān)管部門在缺乏具體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政府采購法律原則的具體化和不同法律規(guī)范選擇的應用性方面進行了積極嘗試,依據《政府采購法》基本原則能動地行使自由裁量權,認定供應商的上述行為屬于《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記錄,決定駁回供應商的投訴請求,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本案的處理表明,在面對政府采購執(zhí)法實踐中紛繁復雜的具體案情時,理性的執(zhí)法者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guī)則,而自己只是作為機械的執(zhí)法機器做一些簡單對照即可完成的行政執(zhí)法任務,也折射出政府采購監(jiān)管實際工作中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如果這種合法合理的自由裁量行為得不到認可,在政府采購立法略顯滯后、許多問題均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政府采購執(zhí)法工作將難以開展。
重大違法記錄
界定標準須完善
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盡早頒布施行,能夠解決認定重大違法記錄中"無據可依"的問題。那么,立法條款是否科學完備,將成為決定實踐難題能否真正迎刃而解、《政府采購法》權威能否得以維護的關鍵因素。兩相比較,后者比前者更為重要,更需要深入研究。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包括:(一)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警告和罰款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二)各級司法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刑事判決。"以統(tǒng)一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立法技術為標尺來衡量,這一規(guī)定試圖從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兩個方面來界定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但條文內容尚待完善。
對行政處罰種類的理解
需進一步深入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以行政處罰的種類為主要標準,明確供應商及其高管人員所受到的哪些行政處罰構成重大違法記錄,其直接依據是《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規(guī)定?!缎姓幜P法》第八條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yè);(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六)行政拘留。在上述六種行政處罰中,由于警告、罰款款額一萬元以下行政處罰,主要適用于違法性質和情節(jié)較輕的違法行為,《條例(征求意見稿)》將其排除在重大違法記錄之外而將其他行政處罰列為重大違法記錄,避免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過于嚴苛,符合寬嚴適度的法律原則。
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還留有余地,該法第八條第(七)項專門做出準用性規(guī)定,即"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除《行政處罰法》明確的六種行政處罰種類外,凡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也都屬于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僅以財政工作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有關供應商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包括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種類,其中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非《行政處罰法》直接明確的處罰種類;再如《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多個條款明確,在財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中,通報批評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同樣不在《行政處罰法》明確的六種處罰之列。因此,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通報批評都屬于《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范疇。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除警告和罰款款額一萬元以下行政處罰之外,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果受到上述六種之外的行政處罰,將一律構成重大違法記錄,難免有失偏頗。何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能還在六種之外規(guī)定了更多的行政處罰種類,難以一一涉及。只通過列舉和排除的方式,對哪些行政處罰構成重大違法記錄進行立法界定,將可能導致對重大違法記錄的認定出現過寬或過嚴的情況,違背政府采購法的初衷,也難以取得良好的執(zhí)行效果。
對刑事判決的概念
理解應準確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供應商及其高管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凡是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判決"的,均構成重大違法記錄。
殊不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刑事判決既包括"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有罪刑事判決,也包括"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無罪刑事判決和"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刑事判決。很顯然,將供應商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罪刑事判決特別是"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刑事判決列為重大違法記錄,缺乏法理和情理的正當性,也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格要求的本意,《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guī)定須調整完善。
由此可見,對于"重大違法記錄"標準和范圍的界定,必須防止局限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本身,而應著眼于我國法律系統(tǒng)的全局,通盤考慮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與國家整體法律體系的協(xié)調性與適應性,尊重和運用法律的基本原則解決政府采購領域遇到的實踐問題,在深入開展專題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再提出解決方案,避免因過于關注政府采購自身問題、忽略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和規(guī)則而導致立法的失誤。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趙會平
本文結合"重大違法記錄"認定的案例分析,從認定依據、監(jiān)管部門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等角度闡述了對于"重大違法記錄"認定的見解,同時對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確立的相關規(guī)則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修改意見,解答了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實踐的諸多疑惑。
某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活動,經評審以綜合得分第一中標。但公示后,參與此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反映:該供應商六個月前在參加異地一個工程招標項目時,因弄虛作假、偽造虛假業(yè)績合同,在取得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后,被招投標主管部門決定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采購中心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復核認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在前三年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遂決定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供應商因此提起質疑和投訴,要求撤銷采購中心的決定。監(jiān)管部門在處理這起投訴過程中,面臨著如何認定重大違法記錄的問題。
《政府采購法》應為
認定依據
由于供應商此前的違法行為發(fā)生于工程投標項目中,導致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的法律適用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另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政府采購法》。監(jiān)管部門認為,判斷供應商在工程招標項目中的行為是否違法,應以《招標投標法》為依據。但供應商投訴的項目是政府采購項目,對于其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應當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內的評價,應以《政府采購法》為依據。
《招標投標法》對非招標工程
無強制適用效力
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只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具有強制適用效力,對非工程類政府采購招標項目沒有強制適用效力。
本案中的項目屬于非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法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實施,供應商投訴處理本身也是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處理供應商投訴時,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而非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而不能在程序上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在具體問題的認定上又選擇性地適用招標投標法法規(guī),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和監(jiān)管部門的左右為難。
招投標法律中不存在
"重大違法記錄"概念
"重大違法記錄"是《政府采購法》的特有規(guī)定,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相同提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政府采購"重大違法記錄"的判斷標準寄托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但其他法律法規(guī)又沒有規(guī)定"重大違法記錄",必然導致《政府采購法》"重大違法記錄"規(guī)定被架空。
因此,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時,應當以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為依據而不是以該行為所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這是政府采購法得以實際執(zhí)行的基本保證。
工程招標投標領域
認定標準無參照意義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對違法行為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上并不一致,不能相互作為參照,如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只要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即處以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相對應地,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只是規(guī)定"中標無效",只有在"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才取消一至三年投標資格??梢?,對禁止參加后續(xù)項目資格的認定標準上或者說對供應商的誠信條件上,政府采購明顯要嚴于招標投標。
同時,由于工程招標項目金額往往比政府采購項目金額要大得多,其違法行為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會比政府采購項目大,這種情況下如果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金額認定標準(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標準)作為衡量政府采購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標準,將明顯放縱供應商的違法行為。
監(jiān)管部門
應有自由裁量權
監(jiān)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查明,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期限內的工程投標活動中實施了偽造虛假業(yè)績合同的行為,并因此被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中標資格。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供應商應當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條件,但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卻缺乏進一步的解釋和規(guī)定,"重大違法行為"并無具體界定標準。
政府采購基本原則
可作為衡量標準
《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明確的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是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和維護的基本準則,是對所有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在缺乏更具體規(guī)則的情況下,法律客觀上賦予監(jiān)管部門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這些原則為監(jiān)管部門評判政府采購行為的實質合法性提供了基本的依據和標準,實踐中只能由監(jiān)管部門結合具體案情靈活把握認定。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本身就可以處以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也說明此種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本案供應商在以往經營活動(招投標)活動中偽造虛假業(yè)績合同謀取中標,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客觀上擾亂市場秩序,導致相關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其行為嚴重違反政府采購要求的誠實信用原則,缺乏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基本條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重大違法記錄"要求。
監(jiān)管部門應合理運用
自由裁量權
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論證,監(jiān)管部門在缺乏具體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政府采購法律原則的具體化和不同法律規(guī)范選擇的應用性方面進行了積極嘗試,依據《政府采購法》基本原則能動地行使自由裁量權,認定供應商的上述行為屬于《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記錄,決定駁回供應商的投訴請求,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本案的處理表明,在面對政府采購執(zhí)法實踐中紛繁復雜的具體案情時,理性的執(zhí)法者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guī)則,而自己只是作為機械的執(zhí)法機器做一些簡單對照即可完成的行政執(zhí)法任務,也折射出政府采購監(jiān)管實際工作中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如果這種合法合理的自由裁量行為得不到認可,在政府采購立法略顯滯后、許多問題均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政府采購執(zhí)法工作將難以開展。
重大違法記錄
界定標準須完善
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盡早頒布施行,能夠解決認定重大違法記錄中"無據可依"的問題。那么,立法條款是否科學完備,將成為決定實踐難題能否真正迎刃而解、《政府采購法》權威能否得以維護的關鍵因素。兩相比較,后者比前者更為重要,更需要深入研究。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包括:(一)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警告和罰款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二)各級司法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刑事判決。"以統(tǒng)一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立法技術為標尺來衡量,這一規(guī)定試圖從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兩個方面來界定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記錄,但條文內容尚待完善。
對行政處罰種類的理解
需進一步深入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以行政處罰的種類為主要標準,明確供應商及其高管人員所受到的哪些行政處罰構成重大違法記錄,其直接依據是《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規(guī)定?!缎姓幜P法》第八條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yè);(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六)行政拘留。在上述六種行政處罰中,由于警告、罰款款額一萬元以下行政處罰,主要適用于違法性質和情節(jié)較輕的違法行為,《條例(征求意見稿)》將其排除在重大違法記錄之外而將其他行政處罰列為重大違法記錄,避免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過于嚴苛,符合寬嚴適度的法律原則。
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還留有余地,該法第八條第(七)項專門做出準用性規(guī)定,即"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除《行政處罰法》明確的六種行政處罰種類外,凡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也都屬于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僅以財政工作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有關供應商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包括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種類,其中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非《行政處罰法》直接明確的處罰種類;再如《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多個條款明確,在財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中,通報批評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同樣不在《行政處罰法》明確的六種處罰之列。因此,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通報批評都屬于《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范疇。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除警告和罰款款額一萬元以下行政處罰之外,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果受到上述六種之外的行政處罰,將一律構成重大違法記錄,難免有失偏頗。何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能還在六種之外規(guī)定了更多的行政處罰種類,難以一一涉及。只通過列舉和排除的方式,對哪些行政處罰構成重大違法記錄進行立法界定,將可能導致對重大違法記錄的認定出現過寬或過嚴的情況,違背政府采購法的初衷,也難以取得良好的執(zhí)行效果。
對刑事判決的概念
理解應準確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供應商及其高管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凡是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判決"的,均構成重大違法記錄。
殊不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刑事判決既包括"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有罪刑事判決,也包括"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無罪刑事判決和"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刑事判決。很顯然,將供應商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罪刑事判決特別是"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刑事判決列為重大違法記錄,缺乏法理和情理的正當性,也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格要求的本意,《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guī)定須調整完善。
由此可見,對于"重大違法記錄"標準和范圍的界定,必須防止局限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本身,而應著眼于我國法律系統(tǒng)的全局,通盤考慮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與國家整體法律體系的協(xié)調性與適應性,尊重和運用法律的基本原則解決政府采購領域遇到的實踐問題,在深入開展專題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再提出解決方案,避免因過于關注政府采購自身問題、忽略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和規(guī)則而導致立法的失誤。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趙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