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報告出具及遞交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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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問:某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因評標完成及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沒有法定時限,如2023年2月16日(周四)開始評標,評標報告出具的時間是否可以晚于2023年2月16日(周四),如2023年2月20日(周一)?評委會將評標報告遞交給招標人的時間是否可以晚于2023年2月20日(周一)?
答: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可以,但前提是:第一,評標委員會應當有正當?shù)睦碛?,如因項目比較復雜,評標工作量大,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的情形;第二,招標人應當履行了法定義務,主要是指《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綜上,法律雖然對評標委員會出具并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沒有規(guī)定明確時限,但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評標委員會也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nèi)完成評標工作、出具評標報告并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因故延遲的,應當具有正當理由,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