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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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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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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
第一條
為加強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車輛管理,完善保全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的措施,減少國有資產意外風險的損失,規(guī)范車輛保險行為,節(jié)約財政支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正在使用的且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自籌資金參加保險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三條
按照統(tǒng)一保險的原則,由慶陽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統(tǒng)一核定保額、投保險種、集中支付保費。
第四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慶陽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委托采購中心經過公開招標、資質審查、實地考察、綜合評定,確定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公司(詳見附件)。
第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公司定點期限為一年。合同期滿后,慶陽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履約情況委托采購中心續(xù)標或另行組織招標,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六條
投保險種包括主險和附加險,主險分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附加險分為無過失責任險、不計免賠率險。其它險種由車屬單位申請,采購中心根據單位工作性質審核確定是否投保。
第七條 保額標準:
1、車輛損失險投保價值按車輛現行政府采購價格(不含車輛購置附加費)、行駛年限、行駛里程、新舊程度計算。
2、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20萬元。
3、車上人員險賠償限額根據車輛坐位數核定,最高限額2萬元/座。
4、無過失責任險最高限額5萬元。
5、不計免賠率險按照保險公司根據車輛狀況規(guī)定百分率計算。
第八條
保險程序:到期的保險車輛由車屬單位填寫《慶陽市(級)公務用車保險申請表》一式兩份,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采購中心審核,然后由保險單位自主選擇定點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 保險費用結算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投保單位,在年初預算安排確定后,需及時將車輛保險費轉入采購中心在市會計核算中心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使用自籌資金的,單位在辦理保險前3天,將資金劃入采購資金專戶,對不按時繳納的,將從其預算內、外資金中扣除。
二、定點保險費用統(tǒng)一結算,一月一結。每月25日至30日由定點保險企業(yè)分單位按單車整理好費用清單(提供保險申請表、保費清單、結算匯總表),由采購中心經辦人員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簽字,中心主任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交采購辦在1個工作日內復核監(jiān)證,經分管局長審定同意后,到市會計核算中心支付資金。
三、承保單位要嚴格按規(guī)定開具規(guī)范、合法的保險票據。結算費用時,必須按照統(tǒng)一格式,使用電腦打印的結算清單,以利監(jiān)督與費用結算。
第十條 承保保險公司服務承諾
1、承保公司根據采購中心提交的車輛情況或投保單位的通知,主動上門及時為投保單位簽訂車輛保險單、上門送保單、上門送賠款。
2、承保公司應對投保單位車輛建立用戶檔案,開展跟蹤服務,建立定期回訪制度,征求投保單位意見,及時改進服務。
3、保證投保單位獲得優(yōu)先服務的權利。
4、承保公司應設有24小時全天報案服務電話,并派專人受理索賠報案。
5、投保單位按要求將所需的理賠單證提供齊全后,承辦公司賠案時效為10個工作日。
6、承保公司在接到投保單位的出險報案后,市內應于1小時內趕到現場;省內其他縣區(qū)通過其分支機構2小時內趕到現場,承保公司派人12小時內趕到現場。外省應及時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當地本系統(tǒng)保險機構查看,并派專人協(xié)助投保單位全程辦理相關索賠手續(xù)。
7、保險車輛受損失后,承保公司應在采購中心確定的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
8、施救服務。被保險單位車輛在省內出險后,承保公司或承保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應協(xié)助投保單位做好受損車輛的施救工作,在慶陽市(含八縣區(qū))為事故車輛免費提供施救服務。
9、保險車輛出險后,投保單位短期內不能提供齊全的索賠單證,在事故責任及損失確定的情況下,可由投保單位提出申請,承辦公司須按確定的損失金額的50%預付賠款。
10、車輛保險金額以采購中心提供的投保價值為準,發(fā)生損失時,按實際修理及必要的施救費用計算賠款額,并按比例賠款。
11、理賠過程中如遇其他特殊情況,承保公司與被投保單位可以本著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妥善處理,充分維護投保單位的合法權益。
12、投保車輛出險后,對于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在投保單位無責任的情況下,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承辦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由投保單位授權承保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負責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13、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如需要承保公司提供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服務,承保公司應迅速派人趕到肇事現場,協(xié)助投保人進行交通事故的處理,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援助。
第十一條理賠服務:車輛出險后,由出險單位直接向投保公司辦理,保險公司將理賠情況報采購中心備案,政府采購辦負責監(jiān)督。理賠車價應以現行政府采購價格為準(不含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十二條監(jiān)督檢查:承保公司、投保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和采購中心將不定期地檢查車輛投保方面的有關情況。在具體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各單位及時向財政部門和采購中心反映并由財政部門協(xié)調、仲裁和解決。
第十三條違約處理:市政府采購辦公室監(jiān)督投保單位和承保公司辦理和處理理賠業(yè)務;投保單位如不按本辦法執(zhí)行,承保公司不得予以辦理保險業(yè)務,財政部門不予結算。違反規(guī)定,對不應參加統(tǒng)一保險而不投保的,出險后費用自理,財政部門不予負擔;承保保險公司違規(guī),投保單位投訴經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核實后將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