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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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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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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管理,規(guī)范市場行為,保護采購人合法權益,引導企業(yè)進行有序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參照《北京市市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監(jiān)督考核辦法(試行)》(京財采購[2005]第715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北京市海淀區(qū)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監(jiān)督考核工作。
第三條 對供應商的監(jiān)督考核主要包括:
(一)海淀區(qū)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根據招投標文件和《北京市海淀區(qū)定點供應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內容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檢查;
(二)區(qū)屬行政事業(yè)單位、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采購人)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反饋和評價;
(三)采購辦每年依據第三章的監(jiān)督考核內容做出綜合評價。
第四條 供應商監(jiān)督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監(jiān)督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供應商的監(jiān)督考核由采購辦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采購辦在組織對供應商進行監(jiān)督與考核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供應商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二)根據招投標文件和《協議書》組織對供應商的價格、質量、交貨、售后服務與保障等進行檢查并做出具檢查報告;
(三)根據采購人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反饋和評價,以及采購辦對供應商檢查結果對供應商做出綜合評價,并視評價結果出具處理意見。
第七條 供應商監(jiān)督考核分為日常檢查和定期考核。
第八條 日常檢查可以采取抽查形式檢查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定期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條 供應商在接受檢查時,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監(jiān)督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價格方面,包括是否按照投標價格供貨、價格是否合理、成交價格是否低于同期市場普遍價格、是否及時根據市場變化向采購辦提供價格調整信息等。
(二)質量方面,包括貨物是否完全符合《協議書》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裝、設計、工藝、材料或服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供應的貨物是否為原裝正規(guī)產品,服務是否令采購人滿意,能否在突發(fā)事件的情況下優(yōu)先保證采購人的利益及服務品質等內容等。
(三)交貨方面,包括是否在承諾時間內提供貨物、供應商供貨內容是否超出《協議書》約定內容等。
(四)售后服務與保障方面,包括售后服務是否按照投標文件中的售后服務承諾及時、周到等。
第十二條 對供應商進行日常檢查時,現場檢查完畢后,采購辦應撰寫《海淀區(qū)定點供應商檢查報告》(以下簡稱:《檢查報告》)。被查供應商應在《檢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在檢查中發(fā)現供應商存在重大問題的,采購辦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協議書》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四條 《檢查報告》的結論是對供應商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定期考核的內容包括價格、交貨、質量、服務和其他等五個方面。
(一)價格方面,包括貨物類及服務類供應商是否按照投標價格供貨或提供服務;是否根據市場價的變化而調整價格并及時向采購辦提供價格調整信息,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價格是否高于市場上同品牌同型號原裝產品或同等服務的普遍價格。
(二)交貨方面,包括貨物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提供貨物并安裝到位,供應商供貨內容是否超出《協議書》內容等;服務類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做好接待的準備及業(yè)務處理工作等內容;服務偏差度是否在采購辦控制范圍內。
(三)質量方面,包括貨物類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是否為原裝正規(guī)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協議書》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裝、設計、工藝、材料或服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服務類供應商提供的例如會議場所、客房和飯菜質量等服務是否符合招投標文件規(guī)定,車輛維修的返修率不得高于行業(yè)標準等內容。
(四)服務方面,包括貨物類供應商售后服務是否及時、周到、良好;服務類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是否令采購人滿意,能否在突發(fā)事件的情況下優(yōu)先保證采購人的利益及服務品質等內容。
(五)其他方面,包括采購辦和采購人認為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第十五條的考核內容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將填寫好的《海淀區(qū)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提交給采購辦。
第十七條 采購辦負責根據采購人提交的《調查表》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并結合《檢查報告》,每年填寫《海淀區(qū)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綜合評價表》(以下簡稱:《綜合評價表》)并將評價結果在“海淀區(qū)政府采購網”和“海淀區(qū)財政專網”上公布。
第十八條 《綜合評價表》的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得分、價格評價、交貨評價、質量評價、服務評價和其他等六個方面。
(一)綜合得分基本分為100分,是下列五項指標得分的總和。
(二)價格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3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檢查發(fā)現或采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三)交貨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1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檢查發(fā)現或采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核實的)扣2分,扣完為止。
(四)質量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3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檢查發(fā)現或采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五)服務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2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檢查發(fā)現或采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六)其它,該項指標滿分為10分。采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核實的其他違規(guī)行為,每次扣2-5分,扣完為止;采購人在《調查表》中表揚,經核實的行為,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過5分。
第四章 檢查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九條 供應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辦向其發(fā)出《海淀區(qū)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整改建議書》,注明整改原因及具體建議。
(一) 在考核中綜合評分低于80分的;
(二) 被投訴事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三) 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重大違規(guī)行為嚴重損害采購人利益或政府采購形象的。
第二十條 供應商拒不整改或一年內收到三次以上整改建議書的,視情況通知其中止或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一條 在對供應商的監(jiān)督考核中如發(fā)現供應商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并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可以參考綜合評價結果選擇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各供應商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定點供應商招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海淀區(qū)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6月15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qū)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