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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08-06-01
南財采〔2007〕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履約和驗收的法定依據。供應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應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購合同有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并及時報市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審核備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采購人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報市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三條 采購人應當組織驗收人員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或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方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的驗收工作,以采購人為主,采購代理機構配合,或按照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執(zhí)行。
采購代理機構經辦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財政局和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采購人職責
第七條 采購人應加強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明確采購、付款和驗收崗位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嚴禁由同一部門或同一個人辦理采購業(yè)務的全過程,并在履約、驗收環(huán)節(jié)明確責任人員,實行驗收與入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驗收人員應具備與采購項目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本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不足的,應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參加驗收。
第九條 采購人應在收到貨物、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或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驗收報告;大型或復雜的采購項目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驗收中發(fā)現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約定情形的,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報告中注明違約情形,同時拒絕支付價款,并及時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一)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約,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約定,缺少應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貨物或工程的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合同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yè)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供應商在安裝、調試等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或服務規(guī)范要求的;
(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驗收合格后,驗收人員應及時填寫驗收報告、簽字并加蓋采購人公章。驗收合格后三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驗收報告報市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驗收報告是支付合同價款的必要文件,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或合同約定時間憑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合同、驗收報告、發(fā)票等支付價款。如超過30個工作日(除采購人與供應商有約定外)仍未支付合同價款的,將停止采購人當年度的其他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 采購人在驗收或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等重大可疑情況的,以及供應商在維護、維修等售后服務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或服務規(guī)范要求的,應及時書面向采購代理機構反映。經確認屬質量等問題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與供應商進行交涉,追究違約責任;經確認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移交工商、質量監(jiān)督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采購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發(fā)現問題未向采購代理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xié)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合同約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供應商職責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六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后,應主動與采購人聯系,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約。
第十七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提供的貨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標準的規(guī)定;其貨物質量應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服務規(guī)范的要求。
提供的貨物自驗收之日起按國家“三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有義務協(xié)助采購人驗收貨物或工程,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對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及承建工程的質量、售后服務等負責。
第十九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和質量等違反合同約定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代理采購機構職責
第二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配合采購人做好驗收工作,對采購人有關價格、質量、服務等問題的反映,應指定專人及時核實處理;必要時可以邀請或委托有關專家或機構做好檢測、鑒定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適時對采購人進行回訪,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政府采購物品的質量和供應商提供的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情況,對重點政府采購物品進行監(jiān)控。
第二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供應商未能按合同履約時,應要求供應商履約,并按合同違約條款追究違約責任。同時根據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記錄,必要時報采購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發(fā)現采購人未按合同履約的,應書面通知采購人履約,催促無效的,及時向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南平市財政局是負責南平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監(jiān)察、工商、質量監(jiān)督等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各自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時做出處理。
第六章 違規(guī)處理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二)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三)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監(jiān)察、工商、質量監(jiān)督等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一)合同履行驗收中弄虛作假或違反履行驗收規(guī)定的;
(二)擅自改變或放棄中標、成交結果的;
(三)不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或轉讓、中止和終止合同的;
(四)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的;
(五)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的其他行為;
(六)未按規(guī)定報備合同及驗收報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進行的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guī)定由南平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政府采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