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有兩年項目負責人的經歷了,但前幾天有件事兒還是難住他了。一個標在唱標時,發(fā)現(xiàn)有一個投標供應商附有降價函,其投標函中的報價是3000萬元,降價函上寫著“在原報價的基礎上下浮10%,至2800萬元”。很明顯,如果按降價函上寫的下浮10%,那最低應該是2700萬元,其2800萬元很可能是筆誤。唱標之時,在最后開標一覽表中小吳填的數(shù)字是依下浮10%的說明計算出來的2700萬元,并經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項目結束后,該供應商沒中標,也沒人對此提出疑問。但小吳卻開始思考這么一個問題:如果再遇到此類情況,這種處理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因此遭遇質疑、投訴,這樣的處理方式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沒有理清楚這些問題之前,小吳始終覺得這種操作對公司、對個人而言均存在法律風險。
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操作環(huán)節(jié),但也引發(fā)了一些爭論。有人認為,應該當場向投標供應商確認是哪個報價,并由其簽字;有人認為,應該按無效投標處理,因為這相當于投標供應商報了兩個價。還有人說,如果該供應商是最后一個被唱標的,且其價格是最低的,那就有可能造成投標供應商視現(xiàn)場報價情況來選擇哪個報價了,這對其他投標供應商是不公平的。
北京市京發(fā)招標有限公司業(yè)務六處副處長楊祖清認為,上述唱標并非前后計算是否一致的問題,而是出現(xiàn)了“選擇性報價”,處理應謹慎,是否作無效投標處理應該視招標文件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江蘇省省級機關采購中心某項目負責人表示,他們很少遇到此類情況,因為在他們的招標文件里往往會注明“不接受選擇性報價”,這樣的報價會直接按無效投標處理。
楊祖清強調,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只是采購程序的組織者,并不具備認定和處理無效投標的權力,因此其職責是如實記錄唱標現(xiàn)場情況,由供應商代表當場簽字確認以哪個報價為準,并將情況如實反映給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進行處理。定位自己在招標采購過程中的角色,對采購代理機構而言非常重要。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必須熟悉法律法規(guī),扮演好“代理”角色。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