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以下幾條值得重新研究: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該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如果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zhì)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
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該法第三十八條要求:“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在此之前的《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也分別對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有類似規(guī)定。
同樣,《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7]3號)第六條也明確規(guī)定,因廢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在作出廢標處理決定后由中央單位或集中采購機構報財政部審批。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財政部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回復意見,審批事項應當經(jīng)財政部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需要財政部審批的事項,中央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nèi)批復。
而關于評標方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第六條提出招標文件中應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主要采用打分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評標價方法,包括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等,或?qū)煞N以上評標辦法綜合使用的評標方法。
依照規(guī)定,可以實現(xiàn)以下操作程序:
按規(guī)定進行公開招標
對某項工程或貨物委托某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通知相關單位首先購買大量標書,給信息獲取較晚而實力一般的投標者施加心理壓力,甚至放棄競爭;準備投標,同時獲取相關競爭者的實力信息,如其他競爭者實力一般,則參與投標,如其他競爭者奪標可能性強,則在投標截止日當天突然集體放棄投標,導致投標單位數(shù)低于三家,導致廢標。
申請競爭性談判方式
按照相關規(guī)定,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廢標后重新采購”等原因,在申請中特別說明請求批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邀請三四家進行談判
注意,此次邀請的供應商因無文件明確規(guī)定,且財政部門的批復只是一事一回復,并未明確前期參與投標的兩家投標供應商必須在被競爭談判之列,則完全可以按照采購機關的意愿,邀請“相關”單位參與。至于后續(xù)的具體程序,如談判小組人員組成、談判過程和程序、成交的確定程序和辦法,法規(guī)沒有具體規(guī)定。則采購任務可以按照某一相關人員的意志順利完成。
當然,為了保證采購方式的選擇能夠順利實現(xiàn),避免公開招標引來大量的投標人參與競爭,可在第一步就采用邀請招標,直接邀請相關單位。當然,既是邀請,就可以有拒絕邀請的情況發(fā)生,也就會產(chǎn)生投標單位少與三家的情況發(fā)生,仍舊可以按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選擇競爭性談判。
而且,即使有其他原因不得不邀請供應商參與談判,也可以通過評標方法的選擇進行淘汰。因為《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第六條除對打分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有說明外,對最低評標價方法,包括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等,或?qū)煞N以上評標辦法綜合使用的評標方法并沒有更為詳細和規(guī)范的說明。其中,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中的成本如何確定,采購機關是非常關鍵的,可以自行界定和確定。如此這般,采購就有可能在合法的監(jiān)督下違法完成了。
以上程序的設計好象是有意貶低采購機構或供應商,有點“小人之心”,但法律本身就是為了防止各種非法而設計的。希望即將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操作規(guī)范能夠?qū)σ陨下┒从枰躁P注。
來源:硅谷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