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補充合同”要把審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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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8年07月18日
為了尊重事實,并彌補采購工作的某些不足,《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都作出采購人可在必要時與合同履行商簽訂“補充”合同的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在實際執(zhí)行中,卻成了少數(shù)采購人變相追加采購合同項目和金額的借口,結果導致不少項目的采購節(jié)約額幾乎都被用于追加補充合同上,不但體現(xiàn)不出政府采購的資金節(jié)約效果,還導致采購預算的嚴肅性大為減低,同時也滋生出了不少的弊端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各地的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采購人提出的追加補充合同要求一定要嚴格審核把關,以有效遏制各種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采購工作秩序。
“補充合同”追加中經(jīng)常發(fā)生的舞弊行為
追加采購與原項目無直接關系的其他小項目。按規(guī)定,“追加合同”只能在原合同的采購項目基礎上進行追加,如果補充采購的不是原合同履行的項目,就不屬于追加或補充項目,其實質上則屬于另行采購。在實際工作中,就有不少的采購人以追加采購合同為名,變相采購其他未經(jīng)批準的項目。
通過追加合同為擅自提高采購標準套取資金。有些采購人在采購合同履行中,為了達到其提高采購項目的質量標準或產(chǎn)品技術檔次的目的,就通過各種借口追加補充合同,以騙取財政部門追加采購資金,用于彌補他們提高采購項目標準的資金缺口。
將追加的合同項目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按規(guī)定,追加的合同項目必須仍從原項目的中標商處繼續(xù)采購,以保持合同履行的延續(xù)性。而在實際工作中,少數(shù)采購人為了“做好人”,或達到逃避采購監(jiān)管的目的,就將批準的“補充”合同項目,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從而導致原合同的履行商與采購人之間發(fā)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問題。
主體合同完成后才提出追加補充合同的要求。一般來講,需要追加補充合同的申請必須要在主體合同的履行中,根據(jù)實際需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而有些采購人卻把眼光盯在他們采購項目的節(jié)約資金上,總想找借口把節(jié)約的資金花完,有的在采購合同已履行結束后,還尋找各種借口要求追加采購項目。
簽訂補充合同時擅自改變了原合同的主體條款。按規(guī)定,追加的補充合同只能在原項目合同的條款及框架下簽訂,不能“突破”正在履行中的主體合同條款的束縛,不得擅自改變原合同中明確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更不得擅自改變正在履行的原合同的核心條款和內容。而實際工作中卻有少數(shù)采購人在簽訂新的補充合同時,就擅自變更了原主體合同的部分條款。
對追加補充合同監(jiān)管不力而導致的危害
容易導致采購預算喪失法律嚴肅性。作為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如果不加強對采購人追加補充合同行為的事前審查,采購人就會以單位職能的行使或特殊的采購需求等為名,到處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有意“挖掘”當初預算編制的缺點、漏洞以及存在問題等,以達到其追加補充合同的目的或其他動機,從而使得經(jīng)人大部門審核通過的財政預算被“輕而易舉”地變動,這就嚴重地喪失了采購預算的法律效力。
容易滋生侵蝕采購節(jié)約資金的違法亂紀行為。通常來說,通過政府采購操作,采購人都能節(jié)約10%左右采購資金,而同時,采購人也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申請追加采購金額10%以內的補充合同。對此,不少的采購人面對已節(jié)約的10%的采購資金,總是想方設法找借口將其花費掉,這樣,如果采購監(jiān)管機構對采購人追加合同的申請“把關”不嚴的話,采購人變相“侵吞”采購資金的“陰謀”很可能就會得逞。
容易導致“錢、權”交易等腐敗問題。由于采購人提出的要求追加補充合同的金額一般都在原合同金額的10%以內,這一資金需求基本可以用原采購項目的資金節(jié)約額來解決,而不須財政部門另行追加和調整財政預算及政府采購預算,更無需地方人大部門的“監(jiān)督”。因而在審批追加合同的項目和金額工作方面,就會出現(xiàn)漏洞多、自由裁量權大、外界的約束和牽制力小、透明度不高等問題,這就很容易滋生出“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
規(guī)范追加“補充合同”行為的根本措施
凡需要追加補充合同的,必須要有相關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認證報告”。從法律角度來看,政府采購的實施只能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受預算約束,無論是項目的金額、標準、配置、數(shù)量、參數(shù)等都不能突破采購預算的規(guī)定,必須要在采購預算明確的范圍內進行采購操作,而不能根據(jù)采購需求反過來要求調整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對此,采購人如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確有必要追加原合同項目及金額的,就必須要提交充足的理由及依據(jù),包括相關職能部門的認證意見等,否則,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將不予批準采購人追加合同,并責令其嚴格按原合同執(zhí)行。
對追加補充合同的行為實行備案和核準制。凡采購人需要追加的補充合同,必須要在其實施之前,將有關機構為其出具的追加合同可行性論證材料等報送財政部門審批認可,否則,即使追加合同相當必要,也有道理,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也視其行為為擅自采購行為,不得為其追加采購資金。并且,在補充合同簽訂之后,還必須要及時將其報送給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通過這一審批環(huán)節(jié)、備案過程,可以增強補充合同簽訂工作的公開透明度和客觀公正性。
細化補充合同的實施條件。采購人凡要準備追加補充合同的,必須要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追加的采購資金比例不得超過原合同的10%;二是追加的采購項目必須要是原合同的項目;三是必須與原合同履行當事人簽訂補充或追加合同;四是補充合同的簽訂不得改變原合同的主體條款;五是補充合同的申請必須要在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提出,原合同已完成的,不得提出補充采購申請;六是簽訂的補充合同必須要本著客觀實際需要。
嚴厲打擊各種以追加合同為名的擅自采購等違法行為。對采購人發(fā)生的諸如上述列舉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一旦發(fā)現(xiàn),必須要給予嚴肅的責任追究,并立即作出拒付采購資金的決定。對已付款的,要采取多種措施挽回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同時,要嚴厲追究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包括行政處理、紀律處分、法律制裁、以至于司法處置等。
來源: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 崔建才
“補充合同”追加中經(jīng)常發(fā)生的舞弊行為
追加采購與原項目無直接關系的其他小項目。按規(guī)定,“追加合同”只能在原合同的采購項目基礎上進行追加,如果補充采購的不是原合同履行的項目,就不屬于追加或補充項目,其實質上則屬于另行采購。在實際工作中,就有不少的采購人以追加采購合同為名,變相采購其他未經(jīng)批準的項目。
通過追加合同為擅自提高采購標準套取資金。有些采購人在采購合同履行中,為了達到其提高采購項目的質量標準或產(chǎn)品技術檔次的目的,就通過各種借口追加補充合同,以騙取財政部門追加采購資金,用于彌補他們提高采購項目標準的資金缺口。
將追加的合同項目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按規(guī)定,追加的合同項目必須仍從原項目的中標商處繼續(xù)采購,以保持合同履行的延續(xù)性。而在實際工作中,少數(shù)采購人為了“做好人”,或達到逃避采購監(jiān)管的目的,就將批準的“補充”合同項目,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從而導致原合同的履行商與采購人之間發(fā)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問題。
主體合同完成后才提出追加補充合同的要求。一般來講,需要追加補充合同的申請必須要在主體合同的履行中,根據(jù)實際需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而有些采購人卻把眼光盯在他們采購項目的節(jié)約資金上,總想找借口把節(jié)約的資金花完,有的在采購合同已履行結束后,還尋找各種借口要求追加采購項目。
簽訂補充合同時擅自改變了原合同的主體條款。按規(guī)定,追加的補充合同只能在原項目合同的條款及框架下簽訂,不能“突破”正在履行中的主體合同條款的束縛,不得擅自改變原合同中明確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更不得擅自改變正在履行的原合同的核心條款和內容。而實際工作中卻有少數(shù)采購人在簽訂新的補充合同時,就擅自變更了原主體合同的部分條款。
對追加補充合同監(jiān)管不力而導致的危害
容易導致采購預算喪失法律嚴肅性。作為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如果不加強對采購人追加補充合同行為的事前審查,采購人就會以單位職能的行使或特殊的采購需求等為名,到處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有意“挖掘”當初預算編制的缺點、漏洞以及存在問題等,以達到其追加補充合同的目的或其他動機,從而使得經(jīng)人大部門審核通過的財政預算被“輕而易舉”地變動,這就嚴重地喪失了采購預算的法律效力。
容易滋生侵蝕采購節(jié)約資金的違法亂紀行為。通常來說,通過政府采購操作,采購人都能節(jié)約10%左右采購資金,而同時,采購人也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申請追加采購金額10%以內的補充合同。對此,不少的采購人面對已節(jié)約的10%的采購資金,總是想方設法找借口將其花費掉,這樣,如果采購監(jiān)管機構對采購人追加合同的申請“把關”不嚴的話,采購人變相“侵吞”采購資金的“陰謀”很可能就會得逞。
容易導致“錢、權”交易等腐敗問題。由于采購人提出的要求追加補充合同的金額一般都在原合同金額的10%以內,這一資金需求基本可以用原采購項目的資金節(jié)約額來解決,而不須財政部門另行追加和調整財政預算及政府采購預算,更無需地方人大部門的“監(jiān)督”。因而在審批追加合同的項目和金額工作方面,就會出現(xiàn)漏洞多、自由裁量權大、外界的約束和牽制力小、透明度不高等問題,這就很容易滋生出“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
規(guī)范追加“補充合同”行為的根本措施
凡需要追加補充合同的,必須要有相關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認證報告”。從法律角度來看,政府采購的實施只能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受預算約束,無論是項目的金額、標準、配置、數(shù)量、參數(shù)等都不能突破采購預算的規(guī)定,必須要在采購預算明確的范圍內進行采購操作,而不能根據(jù)采購需求反過來要求調整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對此,采購人如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確有必要追加原合同項目及金額的,就必須要提交充足的理由及依據(jù),包括相關職能部門的認證意見等,否則,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將不予批準采購人追加合同,并責令其嚴格按原合同執(zhí)行。
對追加補充合同的行為實行備案和核準制。凡采購人需要追加的補充合同,必須要在其實施之前,將有關機構為其出具的追加合同可行性論證材料等報送財政部門審批認可,否則,即使追加合同相當必要,也有道理,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也視其行為為擅自采購行為,不得為其追加采購資金。并且,在補充合同簽訂之后,還必須要及時將其報送給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通過這一審批環(huán)節(jié)、備案過程,可以增強補充合同簽訂工作的公開透明度和客觀公正性。
細化補充合同的實施條件。采購人凡要準備追加補充合同的,必須要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追加的采購資金比例不得超過原合同的10%;二是追加的采購項目必須要是原合同的項目;三是必須與原合同履行當事人簽訂補充或追加合同;四是補充合同的簽訂不得改變原合同的主體條款;五是補充合同的申請必須要在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提出,原合同已完成的,不得提出補充采購申請;六是簽訂的補充合同必須要本著客觀實際需要。
嚴厲打擊各種以追加合同為名的擅自采購等違法行為。對采購人發(fā)生的諸如上述列舉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一旦發(fā)現(xiàn),必須要給予嚴肅的責任追究,并立即作出拒付采購資金的決定。對已付款的,要采取多種措施挽回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同時,要嚴厲追究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包括行政處理、紀律處分、法律制裁、以至于司法處置等。
來源: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 崔建才